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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架空电力线路外力破坏实施细则

防止架空电力线路外力破坏实施细则

点击数:746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2:13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文摘
idi-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5.10 对于输电线路通道的各类危险源,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分级管理:

5.10.1 Ⅰ、Ⅱ类危险源: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属地护线员发现后,对于各类施工作业、建筑、挖掘等违章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并立即报告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或属地供电所,发现人应在现场看守防止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输电线路运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理,确定危害程度,进行宣传、疏导工作,发送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同时报安全监察部(保卫部)、生产技术部备案。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协同警务室做好声像(录音、录像、照片)和书面记录等工作,必要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对于使用临时施工电源的违章施工,在现场制止工作效果不好的情况下,为确保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可对违章施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措施,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0.2 Ⅲ类危险源:输电线路通道管理第一责任人或属地护线员发现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姓名)、联系电话、作业性质等调查清楚,做好宣传、劝阻工作,并报告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危险源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相关记录,拟定危险源消除和控制措施,及时消除危险源。在危险源消除前,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跟踪监视危险源的发展趋势。必要时,要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1 按三级管理要求,各输电线路运行班、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及生产技术部均应建立健全输电线路危险源档案,发现危险源应详细登录,危险源消除后应填写消除日期。

5.12 业扩查勘人员(含农电查勘人员),应根据用户提供的平面规划图,核查新建建筑物对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如发现新建建筑物不符合要求,应对其供电申请不予批准,并告知不予接电的理由。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

5.13 线路运行单位发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或在临近电力设施保护区域),进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或进行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应立即通知用户或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发送《危及电力设施告知书》限期整改。在电缆线路位置2.5米内开挖施工者,必须订立工程配合协议,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准许施工,如协议不成,应立即发出停止施工的书面通知,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可立即依法停止其施工电源,并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

5.14 对已建的不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指在电力设施建设后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应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并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或电力设施安全的,可立即依法采取停电等相关措施,并报告电力主管部门。

5.15 依法停电流程:由线路运行部门申请,报各单位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审核,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由线路运行部门至当地供电营业大厅办理停电手续,同时安全监察部(保卫部)向电力主管部门汇报。正常情况进行书面手续办理,特殊情况可按流程口头汇报,各部门联合办公,先行停电。再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5.16 退役线路在报废前通道应按运行线路管理。

5.17 对于严重违反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的施工作业,可由生产技术部汇报公司领导同意后,由新闻中心联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6 检查与考核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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