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各单位应成立输电线路通道管理领导小组及常设办公室,建立输电线路通道现场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发布考核结果,提出整改措施。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盐城供电公司输电线路通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一:
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分类
序号 危险源类别 危险源内容
1 I类 1、各类杆线、树木以及建设的公路、桥梁等对输电线路的交跨距离≤80%规定值。
2、塔吊、打桩机、移动式起重机、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在线路通道内施工作业或在线路通道外施工作业,但其移动部件可能引起线路跳闸者。
4、距杆塔、拉线基础边缘5米以内进行开挖,导致杆塔、拉线基础缺土严重,需立即采取补强措施者。
5、在输电线拉通道附近埋设特殊(油、汽)管道。
6、线路通道内违章建房,影响输电线路安全运行。
7、 输电线路通道内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汽)体储罐者。
8、在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9、超高树木倒向线路侧时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者。
10、输电线路保护区外建房、因超高有可能发生高空落物砸向导线。
2 II类 1、输电线路对下方各类杆线、树木以及建设的公路、桥梁等交跨距离≤90%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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