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授权签字人: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五年以上,中专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本实验室承检/校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能对检测/校准/检定结果的正确性规范程度做出准确的判断,并经主任授权批准。
2.2.3 质量监督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五年以上,中专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了解检测/校准/检定目的,熟悉监督范围内承检/校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熟练掌握检测/校准/检定结果的评价标准和判断方法,熟练掌握监督结果的处置方法和程序,并经主任授权批准。
2.2.4 内审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中专及以上技术职称,助工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质量管理和检测/校准/检定业务,熟悉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标准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掌握本计量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内审员证,并经主任授权批准。
2.2.5 检测/校准/检定人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高中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并经过本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现场检测/校准/检定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曾有类似项目的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
2.2.6 物品管理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高中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并经过本专业技术培训。
2.2.7 资料管理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高中及以上学历。
2.2.8 仪器设备管理员:电力行业工作经验一年以上,高中及以上学历。
2.3 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中心办应根据本计量中心发展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对从事质量管理、技术管理、执行和验证的人员,制订教育、培训计划,有计划的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适时培训等,培训计划应与当前的和规划的任务相适应。
根据各类人员从事工作岗位的不同,专业的发展、标准或方法的变化情
况,并兼顾不同层次人员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计量基础知识、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质量体系文件、管理知识、电力基础知识、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等各岗位应知应会的内容。
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2.4 长期雇佣员和签约人员
本计量中心主要使用长期雇佣人员,在工作任务急,工作量大的情况下,使用签约人员、额外技术人员和关键的支持人员;如果使用签约人员、额外技术人员和关键的支持人员,聘用部门应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且受到监督,并能够依据质量体系要求工作。
2.5 人员档案
2.5.1 中心办负责建立长期雇佣人员的人事档案。
2.5.2 实验室应建立本部门各类人员(包括签约人员、额外技术人员和关键的支持人员)的技术档案,档案中主要应包括:个人技术简历、学历学位证明、职称证明、岗位合格证、培训记录、各类技术获奖证明等。
2.5.3 人事档案由中心办管理,各类人员的技术档案由所在部门收集、整理并统一管理。
2.6 相关文件
2. 1 GAEPC/QP-12(A/0) 《人力资源管理程序》
3 设施和环境条件
为保证检测/校准/检定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检测、校准和检定结果的准确有效,本计量中心根据检测/校准/检定活动的不同需求,设置和配置相应的检测/校准/检定环境和设施,必要时配置环境监控和记录设施,对可能影响检测/校准/检定活动的因素进行有效控制,确保用于检测/校准/检定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和设施符合规定的要求。
3.1 基础设施
3.1.1 各班组根据仪器设备使用寿命/仪器设备故障情况/新项目开展所需仪器设备情况等决定仪器设备是否更新或新增,提出购置申请。中心办汇总各实验室的购置申请,根据急需程度和费用情况,制定全中心的购置计划,报主任批准后,实施购置。
3.1.2 各部门根据检测/校准/检定技术工作及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所需办公场所、通讯设施、办公用品的要求。
3.1.3 中心办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合理分配工作场所,配置通信设施和办公用品,并负责各部门通信设施的管理,提供必要的维护;负责办公家具的修缮;为各部门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3.2 工作环境
3.2.1 工作环境的要求
a.中心办应负责公共环境的日常维护,保证办公及检测/校准/检定工作必须的能源、采光、采暖、通风及给排水系统的正常,并负责必要的检修及维护;负责全中心工作场所的安全维护。
b.各实验室应有符合技术标准或校准方法要求的环境条件;根据各实验室功能的不同,应充分考核能源、采光、采暖、通风等的要求,并考虑内、外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振动、电磁辐射、灰尘等对检测/校准/检定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检测/校准/检定活动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c.有废水、废气、废油等产生的实验室应配有合适的排放系统,有强电
磁辐射产生的实验室应有适当的隔离措施。
d.对在非固定场所实施的检测/校准/检定,其环境条件的影响及控制应在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方案/大纲中作出明确规定。
3.2.2 检测/校准/检定工作环境的监控与维持
a.凡标准或规程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对检测/校准/检定结果、设备精度有影响,应按照影响程度采取不同的监控措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监控与记录设施。班组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提出环境控制目标、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控设施的配备需求。
b.各实验室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实验室检测/校准/检定工作所需各种设施的日常维护,不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性、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c.如果遇到因环境条件因素危及检测/校准/检定结果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校准/检定工作,此期间所做的数据应重新复核或重新检测/校准/检定。
3.2.3 检测/校准/检定区域的隔离
a.各实验室中不同的实验室应布局合理,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如防噪声、防振动、防污染等措施,防止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
b.各实验室应实行检测/校准/检定区域(包括物品制备和存放区域)与办公区域的分离,防止对检测工作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c.现场的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有防护(隔离)措施,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在防护(隔离)措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时,应暂停工作,采取措施,待条件具备时,再开始工作。
3.2.4 检测/校准/检定区域的控制
a.一般情况下,非本计量中心的人员不得进入检测/校准/检定区域,特殊情况需经室主任批准。
b.经批准外来培训的人员,需进入检测/校准/检定区域的,必须有本部门人员的陪同。
c.顾客或其代表为了解本计量中心为其所送物品进行检测/校准/检定的质量,要求进入检测/校准/检定区域的,经该实验室负责人认可后,方可进入;不允许顾客或其代表观察和了解本部门为其他顾客所进行的检测/校准/检定工作。
3.3 实验室的内务管理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全的受控状态,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4 相关文件
3.4.1 GAEPC/QP-13(A/0) 《基础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
3.4.2 GAEPC/QP-18(A/0) 《仪器设备管理程序》
3.4.3 GAEPC/QP-25(A/0) 《现场检测、校准和检定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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