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页 共 9 页
第 A 版 第 0 次修订
主题 质量管理体系 颁布日期:2004年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30日
4.1.2 其他文件的编制应与质量手册相协调,不得与质量手册的要求相抵触。
4.1.3 文件的文字表达应简明、准确、易懂,所有的符号、代号应符合有关规范,编制格式应统一。
4.1.4 文件的规定应与实际运作保持一致,并随体系的变化及时修订,确保有效性、充分性和适宜性。
4.2 文件的编制
4.2.1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由质量负责人组织质管办及相关人员编写,支持性文件由文件涉及到的主要部门负责编写。
4.2.2 各部门负责编写本部门的质量计划、记录等。
4.3 文件的审批
凡作为质量体系组成部分分发给有关人员的所有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授权人员审查并批准使用。
4.4 文件的发放及管理
4.4.1 对质量体系有效运行起重要作用的各个场所,均应做到及时发放到位,持有人签收,保证有关人员使用现行有效文件。
4.4.2 及时从所有使用和发布撤除无效或作废文件,或用其他方法确保误用;出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存的作废文件,应有适当标识。
4.4.3 文件发放应建立发放记录,并注明受控状态。
4.5 文件的评审
4. 1 每年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4. 2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每年对本部门的体系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4.6 文件的修改
4.6.1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文件应予以修改:
•文件不适应质量体系运行;
•文件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相适应;
•本计量中心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时;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况。
4.6.2 文件修改的申请、编制、审核和批准与该文件原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和部门相同。如果由于人员变动(如原批准人调动),由同岗位人员批准。
4.6.3 文件修改后,应将修改后的文件或文件修改通知书,按规定发放范围及时发放到位,并做修改记录。对于非受控文本,不作修改。
4.7 文件的保存
4.7.1 质量体系文件和质量活动的相关记录等均应保留适当的期限,保存期限将根据文件、资料的类型及重要性而定。
4.7.2 超过保存期的文件,须经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造册登记后方能销毁。
4.8 保存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实施控制。
4.9 相关文件
4.9.1 GAEPC/QP-02(A/0) 《文件控制程序》
4.9.2 GAEPC/QP-09(A/0) 《记录控制程序》
4.9.3 GAEPC/QP-17(A/0) 《计算机及软件管理程序》
5 记录的控制
1 记录是证明本计量中心检测/校准/检定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的程度或质量体系有效并实现追溯的客观证据。
2 质量体系和技术运作中形成的各类记录均应及时收集、标识、编目、存档。
3 记录的分类
记录分质量记录、技术记录。
3.1 由质量体系文件而产生的记录为质量记录,质量记录包括(不限于):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纠正、预防措施的记录、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文件发放记录、抱怨处理记录等。
3.2 技术运作全过程产生的记录为技术记录,技术记录包括(不限于):检测校准原始记录、实验室间比对或能力验证记录、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期间核查记录等。
4 所有记录应有唯一性标识。
5 记录的要求
1 记录生成于质量活动和技术运作中。本计量中心全体员工应在质量活动和技术运作中按规程、标准、校准方法等规定,认真填写和记录有关活动的过程及数据。
2 记录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任何其它媒体,如电子媒体包括磁带、磁盘、光盘等。
3 检测/校准/检定全过程产生的记录应完整地记录规程、标准、校准方法中规定的信息,包括检测/校准/检定的观察结果、数据处理、结论(必要时),以及影响不确定度的各种因素,确保检测/校准/检定过程的可复现性。
4 记录上应有参与工作过程的人员和审核人员的签字。
5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应采用“杠改”方式,所有改动应有改动人签名或盖章;计算机上的原始记录的改动采取同样原则。
6 记录应规定保存期限。
7 记录的保存应规范,分类存放,便于存取。保存环境应注意防火、防潮、防盗等,并注意保密性管理。
上一篇:电火花加工工艺的基本矛盾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