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担心架设在自家屋顶上的220千伏高压电线对家人生命及财产构成威胁,滁州的顾某和许某一纸诉状,以电线侵害他们宅基地使用权和身体健康权为由,将安徽送变电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和滁州市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排除妨碍。7月3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高压线架在屋檐下
滁州的顾某于1989年在村里批准的宅基地上,自建房屋3间和猪圈2间。顾某称,1997年7月,当地电力部门在未取得他同意,也未给其通知的情况下,从其房屋边上,架设了一条220千伏的高压电线。“电线距离房屋最远的地方也仅9.2米,最近的刚好从屋檐下穿越。”顾某忧心忡忡地说,10多年来,电力部门架设的高压电线一直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为该电力设施的存在,我们居住的房屋只能维持原样,不得翻盖也不得增加,就连毁损后的猪圈也无法重建,致使我们一家四口以及牛、猪、鸡等只能待在简陋的房子里,生活十分不便。”顾某告诉记者,每逢雨雪天气,高压电线嗤嗤的响声,加上晚上电线上火一样的光环,着实让人感到恐惧、压抑和紧张。
●原告担心电磁污染
“2001年,我们家的一头猪就被高压电击死。我们无时无刻不在担心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安危,而且随着在高压线下的长期居住,高压电线发出的电磁辐射和电磁污染势必会危害和影响全家人的身体健康。”在经历了多年奔波、反映无果的情况下,今年,顾某将安徽送变电有限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滁州供电公司一并告到了法院。与此同时,和顾某有着同样遭遇的许某也提起了同样的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电力设施应设置在居民住房1.5米以外。”原告认为,电力部门设置的电线不仅侵害了其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也侵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权。为此,他们要求,电力部门或将高压电线埋入地下,或在满足其居住条件和足够赔偿后,依法征收他们的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并且赔偿其先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被告称架设合规范
省电力公司辩称,顾某和许某所诉的该段高压电线是经过规划批准的,并且达到设计标准,符合技术规范。同时,他们举出了多项检测报告,证明高压电线在噪音和辐射方面,均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因此顾某和许某主张的损害并不存在。
安徽送变电有限公司则认为,“送变电不是合格的主体。”因此其只是电力设施的施工单位,而不是产权单位。该处电线早已施工完毕、移交。
“电线确实是在两原告的房屋上空,但房屋是在电线架设之后建造的,并且当初在架设电线时,已对原告进行过补偿。”滁州供电公司这样辩解道。
庭审结束后,被告表示,他们愿意拆迁原告的房屋,但具体赔偿数额还须进一步研究。法庭未当庭宣判。
本文关键字:电线 电气事故,电工技术 - 电气事故
上一篇:电气事故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