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经过
2003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位于干窑镇的嘉善鼎鑫构件有限公司因避用电高峰,进行夜间作业,行车在吊装水泥桩钢筋架时出现摆动,行驶至临时架设的移动碘钨灯处(照明灯),职工周××(死者,男,38岁,四川人)一手去扶钢筋架,一手扶照明灯杆(18MM锣纹钢)时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现场死者倒地位置的情况是,一具吊装在半空中的钢筋架,一杆移动直立式照明灯,地上一小堆钢筋圈和几根零碎木条子。
从现场情况看,致使周××死亡的原因,排除刑事因素外,其直接死亡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身体本身疾病(突发症病),二是来自直立式移动照明灯具触电和行车触电。
三、现场勘察
(一)、行车检测:事故当日上午10时许,先由县供电局技术人员作了测试,经初步分析,行车有可能导致触电的可能。即于下午4时许,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检测,后又由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出具书面鉴定报告。8月1日下午,由县供电局技术人员再次对行车的电源线等进行技术检测。
(二)、照明灯检测:对于直立式移动照明灯检测(发生事故后,照明灯具已遭破坏),在当日上午10时和次日下午2时再次作了现场勘察和分析,发现灯具导线接口处有烧焦痕迹,见证物。
(三)、尸体目测:死者两手上有电击伤症状。
四、事故责任分析
该企业未按照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在用电设备(线路)上未按装触电保护器,照明灯具未按规定要求安装,且在照明灯具电线接线接口处有松动迹象。故企业负责人胡××、杨××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和管理责任。
五、处理意见
(一)、由县经济贸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作出处理,并对该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二)、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厂的特种设备行车等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三)、由沪嘉鼎鑫构件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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