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党委的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委应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建立和健全健康的政治生活,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都应由公司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或逐项表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委委员对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如个人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发现新情况而难以执行时,须提出意见,请求公司党委会议复议。在公司党委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公司党委会议原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动。
第三十条 公司党委成员检查工作、布置任务、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性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公司党委。当个人代表公司党委发表讲话,事先必须经过党委的集体讨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委委员必须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集体作出的决定和分工,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委员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支持,加强思想沟通,互通情况,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发挥公司党委班子的集体领导优势。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自觉维护公司党委班子的团结和统一。
第九章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使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应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通过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公司行政党员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和党员工会主席组成。党委委员和不是党员的公司领导干部(含三总师)、工会主席列席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公司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一)把检查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和各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列为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提高公司党委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不断完善、健全公司党委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措施。
(二)检查、总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检查、总结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记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整理,并经与会党委委员核阅,再由党委书记签发后,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章 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公司工会主席,纪委副书记,各党支部书记,公司党群工作部主任,总经理工作部主任,团委书记。根据学习内容,可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公司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任学习组长,召集并主持中心组的学习;公司党委秘书担任公司党委中心组的学习秘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制订一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的内容和时间安排。学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天,全年集中学习累计时间不少于12天。
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人员,应事前向组长请假。每次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到课率和每位中心组成员年到课率均不得少于80%。中心组成员出席学习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四十条 每次集中学习前,学习秘书要把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法提前通知中心组成员,中心组成员对集中学习的有关内容要事先进行自学,并做好学习笔记,以保证学习时有所准备。每次集中学习,确定1-2名成员作中心发言,发言人事先要作好书面准备,以保证学习研讨时能紧紧围绕主题。
第四十一条 每位中心组成员要安排一定时间,结合公司的发展情况,针对公司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作调查研究,每年写出1-2篇理论联系实际的调研文章,以指导公司的生产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实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党委秘书负责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资料的准备等具体工作,并对每次学习的学习内容、时间、方法、地点、参加学习的人员、讨论发言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公司党委对每年的学习情况都要进行回顾,总结学习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共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书记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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