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起吊过程应有专人指挥,分工明确,并与司机明确指挥信号;
五、 起重臂下不许站人。
第181条 吊车在带电线路或设备附近工作时,吊臂及被吊电杆应与带电部分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有专人监护。吊车应接地。
第182条 对于整体组立杆塔,若用拔杆法立杆时,应制定具体施工安全措施。
第六节 放、紧线和撤线工作
第183条 在跨越电力和通讯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处放、撤线时,应搭跨越架,并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同意,争取现场配合。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处应根据本章第四节有关条文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
第184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所有工作人员应明确联系信号,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185条 在架设线路的上方或邻近有带电线路或设备时,放、紧线过程中,除将导线接地外,还应用小绳拴好,指定专人拽着,防止导线弹碰上方或邻近带电线路。
第186条 紧线前,应检查导线有无被树枝、房檐卡住,被泥土埋住,被冰冻住现像和被其它障碍物防害。
第187条 紧线器要根据导线截面大小选用合适,紧线时应慢慢升起,尤其是在大档距的山区更应注意。
第188条 紧、撤线前应先检查拉线、拉桩。在无拉线、拉桩的电杆上紧线必须打临时拉线。在紧大截面导线过程中,应有专人观察拉线、拉桩有无变形现象。紧、撤线时还应注意接线管或接头,在过滑子或横担时有无卡住现象。
第189条 用无绞盘的汽车和拖拉机紧、撤线时,需另制定安全措施。
第190条 撤线工作禁止剪断大放,应先用绳索将导线拴牢,剪断后慢慢松下。
第191条 放、撤导线时,若跨越铁路、公路和通讯、低压线时,除按本章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外,必须使导线与铁路、公路等保持如下安全距离:
铁路 公路 通讯线和低压线
水平 2.5米 0.6米 0.6米
垂直 6.0米 5.5米 0.6米
第七节 打邦桩和换接腿工作
第192条 对受力杆、角度杆以及杆根严重腐朽的木杆打邦桩时,应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并事先检查拉线。
第193条 在变台杆打邦桩时,两杆不许同时挖坑。使用大镩时应注意上方设备,并应防止碰伤地线。
第194条 搬运、竖立钢筋混疑土邦桩时,要互相配合好,防止挤、碰、压伤。
第八节 电缆施工及放、撤电缆工作
第195条 挖掘电缆沟前,应掌握有关地面下的管线资料,施工时应有专业人员监护。在公路、铁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并设“车辆绕行”标志,夜间应设红灯。
第196条 敷设电缆前应将沟内杂物清除,敷设时应有人统一指挥。在拐弯处敷设电缆时,人应站在弯角外侧。敷设带防护层的电缆时,应戴手套和垫肩。电缆盘拆下的钉子板应放适当的位置,电缆盘上的钉子应打平。
第197条 在停电检修电缆时,除按工作票制度做好有关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的安全措施外,在施工前并应施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 进入电缆隧道或人孔井前,应先排除井内浊气;
二、 电缆沟内有两条及以上电缆平行敷设时,为确实证明哪一条是所要检修的电缆,应先用音叉鉴别无误后(即判断无电压),再使用安全刺锥放电;
三、 使用安全刺锥应注意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即万一刺错触电),安全刺锥应有木柄,扶锥人应穿绝缘鞋,并戴绝缘手套;
四、 在判断电缆时,电缆截面或型号可以作为判断参考,但不能绝对相信记录。
第198条 运行中电缆有明显外伤时,工作人员不应触及电缆外伤部位,处理时应申请停电,不准带电锯钢带(皮)和用喷灯封补铅皮。
第199条 同一沟内敷设的数条电缆,移动其中运行中的电缆时,除应经领导批准外,还应制定现场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其它电缆亦应加以防护,且移动的电缆长度不应超过100米,移动距离不得超过2米。10千伏及以上的电缆禁止带电移动。
第200条 搬运电缆胶时,应带防护手套。搬运加热后的电缆胶时,应用有嘴和带盖的桶,传递时应注意不要使电缆胶溅出或翻倒。
第201条 在高处加灌电缆胶时,下面不准站人,工作人员还应戴防护眼镜。加热电缆胶或熔铅时,工作人员还应系鞋盖,戴口罩,且站在上风侧,现场应有防火和防上水滴入烧热的电缆胶内的措施,在用勺取熔铅时,勺应先加热。
本文关键字:电缆 电工操作规程,电工技术 - 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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