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6.2 不得用闸刀切断各级电压的单相接地电流和用闸刀进行并环,解列操作。如确实需要,并经计算可行的并环,解列操作在进行前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3.4.6.3 对于长期处于停役状态或检修结束的以上设备,应尽量避免用闸刀向该设备充电(应用带有能反映各种故障之速断保护的开关进行充电)。如必须用闸刀对上述设备充电,则应在确证该设备绝缘良好的基础上进行。
3.4.7 系统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操作前应检查电压差,合环时电压差一般允许在20%以内,并应确保合环后环路中各环节潮流的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对于比较复杂环网的合环操作应先进行计算或试验。两个电源合环前,必须确知系统在同期运行状况。
3.4.8 系统解环操作应先检查介环点的有功、无功潮流,确保解环后电网各部分电压质量在规定范围内,各环节潮流的变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电网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
3.4.9 解、并环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整定单或技术联系单要求。
3.4.10 变压器操作
3.4.10.1 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条件是:
A、结线组别相同;
B、电压比相同;
C、短路电压相等。
电压比不同的短路电压不同的变压器,必须经过计算,只有在任何一台变压器都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才可以并列运行。
3.4.10.2 变压器的停电操作顺序一般如下:
先拉开负荷侧开关、电源侧开关;再拉开负荷侧闸刀,电源侧闸刀。
送电顺序与之相反(注:必要时,调度可根据运行方式要求另行决定操作顺序)。
3.4.10.3 110kV半绝缘变压器在拉、合闸操作前须先合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闸刀,待充电后再按规定改变接地方式。
3.4.10.4 倒换变压器时,应检查并入的变压器确已带负荷后才允许断开应停电的变压器。
3.4.11 母线操作:
3.4.11.1 由一母线倒换部分或全部线路到另一母线供电时,必须先将母联开关改为运行状态(如母联开关原已处于运行状态,则在操作前应先检查母联开关及其两侧闸刀是否确在合闸位置),并将母联开关改为非自动,才可进行倒闸操作。
3.4.11.2 进行母线操作时尚应注意:各组母线电源与负荷分布是否合理(停用母线压变时应考虑对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测计量影响及相应措施)。
3.4.11.3 用开关向不带电的母线充电时,充电开关必须有反映各种故障的速断保护,母线检修结束复役时,尽量避免用闸刀向不节电母线充电。如必须用闸刀向不带电母线充电时,应检查母线绝缘必须良好。
3.4.12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切断开关的直流电源:
a、开关检修,传动机构调整时:切断操作、信号、合闸电源;
b、在二次回路和保护回路上工作时:切断操作、信号电源及有关联跳保护板;
c、在合闸回路上工作时:切断合闸电源。
在液压和弹簧机构上工作时,还应切断电动机电源。
3.4.13 杠杆式手动开关操作时应迅速、果断。液压和弹簧机构的开关在电动操作前必须对液压是否正常或弹簧是否储能进行检查。
电动合闸和分闸时,KK把手必须按分解动作进行,并在把手于予备合、分闸位置时再次认真核对设备编号和操作后果,确认无误后再继续操作。,
3.4.14 当误合闸刀时(如把闸刀接向短路回路或有故障回路,或把不同期的系统用闸刀连接),在任何情况下(不管是合上了一相、二相还是三相)均不允许把已合上的闸刀再行拉开;只有用开关将这一回路断开后,方可将误合的闸刀拉开。
3.4.15 当误拉闸刀时,应按传动装置形式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3.4.15.1 如用绝缘拉杆式或杠式传动装置拉开时,通常应当把最初的操作一直继续到操作完了,如果闸刀已全部拉开,则决不允许将误拉的闸刀再合上。(如是单极闸刀,操作一相后发现错拉,则对其它两相不应再继续进行操作)。如果是齿轮型或螺丝轮型(蜗母轮)的传动装置,因其拉开过程很慢,在接点拉开不大时(2~3mm以下),就能发现错误,这时应讯速作反向操作(即将闸刀合上)。
3.5 验电
3.5.1 验电时,必须用相应电压等级而且合格的专用验电器在检修设备各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
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无电压的根据、但如果指示有电,则视为有电进行核实。
3.5.2 使用高压验电笔(包括有光的高压验电器)进行试验电或正式验电时,只允许将其端部接近或触及带电部位,护环以上的绝缘杆各部位根据《安规》的有关规定,与其它带电部位或开关构等接地部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5.3 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3.6 接地
3.6.1 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检修之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所能产生感应电压的均应装高接地线并作好装拆记录,在交班时交待清楚。装拆接地线必须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触及接地线。
3.6.2 装设接地线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接地线的顺序与之相反。
3.6.3 装设的接地线应保证接地部位及设备的导电部分接触良好(严禁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并使其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在可能摆动的情况下保持以下安全距离:
10kV及以下 ————— 0.7M;
35kV ————————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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