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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部人身安全监察工作标准

安全监察部人身安全监察工作标准

点击数:7722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9:09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标准规程
1 范围
1.1 本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2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监察部人身安全监察专工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
1.3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监察部人身监察专工工作。
2 工作内容及要求
2.1 配合环保、医院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的工作,对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的措施落实负责。
2.2 根据《事故调查规程》和《工人职员死亡事故报告规程》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工作。
2.3 监督检查各基层单位严格执行上级部、局、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文件、规程、法规。
2.4发生人身事故时,到现场调查事故的原因,收集现场的资料,为事故分析做好所需的资料。
2.5 发现威胁人身安全方面的缺陷时,协调解决。
2.6 每天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作业、施工、运行操作,制止违章杜绝任何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2.7 认真监督《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3 责任与权限
3.1 责任
3.1.1 对未能及时正确地贯彻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
3.1.2 由于监督检查不利而未能完成管辖单位的“两措”负责。
3.1.3 因监察不利,事故隐患长期未能解决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负责。
3.1.4 因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的问题或损失负责。
3.1.5 由于执行防范措施不利,所造成的频繁发生、重复发生的不安全事故负责。
3.2 权限
3.2.1 有权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2.2 对安全生产较差的单位,有权提出整改措施,并责令限期执行和完成。
3.2.3 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现象和违犯规程的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向有关单位的领导和主任、公司领导汇报。
3.2.4 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意见,同时也有权对事故过失,以及严重违章者提出罚款意见。
3.2.5 有权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2.6 有权对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停止其工作,有权停止违章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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