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十不准(井下供电要做到)
点击数:7418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7:2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常识知识
煤矿十不准(井下供电要做到):
不准带电检修和搬迁电器设备;
不准甩掉无压释放装置和过流保护装置;
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局扇电器联锁装置;
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断器中的熔件;
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末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失瀑设备和失爆电器不准使用;
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电器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不准送电;
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十不打眼:
电钻发烧、钻杆弯曲、电钻漏电、眼有异状、瓦斯增大、顶压急增、瓦斯顶钻、透水预兆、煤质变软、煤炮声响。
十不装药:
1、工作面支架歪扭空顶超过一棚,工作面上下出口如有不安全情况,尚末妥善处理时,不得装药。
2、装药前检查工作面通风情况发现风量不够时,在改善通风壮况前不得装药。
3、如发现炮眼深度、角度、位置和方向不符合规定要求时,不得装药。
4、发现炮眼缩小,塌孔或有裂隙时,不得装药。
5、炮眼没有清除粉尘,炮泥的质量或数量不够时,不得装药。
6、如发现炮眼打到断层,且有出水和温度高低明显变化的异常现象时,不得装药。
7、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突出0.5米时,不得装药。
8、岩巷和半煤岩道中不得将湿式凿眼私自改为干打眼,煤岩尘超过规定时,不得装药。
9、装药前,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得装药。
10、发现煤、岩帮破碎或在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末清除的煤、矿车或其它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物体时,不得装药。
本文关键字:暂无联系方式常识知识,机械设备 - 常识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