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组成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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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组成件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铸铁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五的规定:
(一)铸铁(灰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不得应用于GC1级管道,灰铸铁和可锻铸铁不得应用于剧烈循环工况;
(二)球墨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50℃;
第二十五条 灰铸铁和可锻铸铁道组成件在下列条件使用时,应当采取防止过热、急冷急热、振动以及误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
(一)灰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不低于-10℃,且不高于23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
(二)可锻铸铁的使用温度应当高于-20℃,且不高于30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2.0MPa;
(三)灰铸铁和可锻铸铁用于可燃介质时,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150℃,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0MPa。
第二十六条 碳素结构钢管道组成件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和第二十条七规定:
(一)碳素结构钢不得用于GC1级管道;
(二)沸腾钢和半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不得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200℃,且不低于0℃;
(三)Q215A、Q235A等A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有毒、可燃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1.6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四)Q215B、Q235B等B级镇静钢不得用于极度、高度危害有毒介质管道,设计压力应当不大于3.0MPa,使用温度应当不高于350℃,最低使用温度按《工业管道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于焊接管道组成件的碳素结构钢厚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沸腾钢、半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2mm;
(二)A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16mm;
(三)B级镇静钢,厚度不得大于20mm。
第二十九条 碳钢、碳锰钢、低温用镍钢不宜长期在425℃以上使用。
铬钼合金钢在400℃~55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根据使用经验和具体情况提出适当的回火脆性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奥氏体不锈钢使用温度大于540℃(铸件大于425℃)时,应当控制材料含碳量不低于0.04%,并且应当在固溶状态下使用。
奥氏体不锈钢在540℃~900℃区间长期使用时,应当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防止材料脆化。
奥氏体不锈钢在下列条件下,应当考虑发生晶间腐蚀的可能性:
(一)低碳(C≤0.08%)非稳定化不锈钢,在热加工或者焊接后使用;
(二)超低碳(C≤0.03%)不锈钢在425℃以上长期使用。
第三十二条 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应当具有足够的韧性,以防止低温下的脆性断裂。
金属材料及其焊接接头的韧性要求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材料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管道用垫片和填料的选用应当考虑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以及介质、使用寿命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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