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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主系统及厂用电系统的事故处理

电气主系统及厂用电系统的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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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主系统及厂用电系统的事故处理
周波异常的事故处理:
系统周波超过50±0.2Hz为不合格,超过50±0.5Hz为事故周波,事故周波允许持续时间为:超过50±0.5Hz总时间不超过60分钟,超过50±1Hz总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事故可能原因:
系统发生故障后大量甩负荷或大机组突然从系统解列;
本厂系统或周边供电系统与主电网的联络线开关突然跳闸;
当系统周波降至49.5HZ以下时,电气值班人员无须等待调度员的命令,立即自行增加至发电机可能最大出力,同时将此情况汇报南通市调。
当系统周波低至48.5HZ时,累计运行时间和每次持续时间达到定值,保护动作,频率保护受断路器位置接点和无电流标志闭锁,频率保护只发信号。
当周波超过50.5HZ时,本厂在15分钟内应按调度命令将出力降到技术最低允许出力,如超过一定间仍未恢复正常,应按调度命令做好停炉、停机准备。
电压异常的事故处理:
当各级母线电压超过或低于本规程规定的电压允许变动范围时,电气值班人员应不待电网调度员命令,自行调整发电机励磁,减增无功出力,使母线电压恢复至允许变化范围内,当发电机已带至满负荷,而母线电压仍低于允许变动范围时,应报告电网调度员迅速处理。
若用降低发电机励磁电流来消除过负荷时,应不得使发电机电压低于5.7KV。
如厂用电系统电压降至5.4KV及以下而影响厂用电安全运行时,应与调度联系,请求解列。
系统解列或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
当本厂1#主变高压侧开关发生事故跳闸、联跳发电机出口开关及分支开关后,应立即断开厂用变及厂备变各侧开关,抢合2#停机电源,保证400V厂用PC段的供电
母线故障停电后,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立即对停电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结果迅速报告值长或市调,并按其命令处理。
不允许对故障母线不经检查即行强送电,以防事故扩大。
找到故障点后应迅速隔离,在故障点隔离后,对停电母线迅速送电。有条件时应考虑用外来(不重要)电源对停电母线先受电,如400V厂用段可用停机电源试送。
找到故障点不能迅速隔离的,尽快联系处理。
经检查找不到故障点时,应用外来电源对母线进行试送电。
如母线在发生事故电压消失时,配电装置上有人工作,则在试送之前应去该处检查,通知他们离开。
如在母线电压消失的同时,发现配电装置上有爆炸、冒烟、起火等短路征象,值班人员应停电检查配电装置。
如检查确定故障是在主母线上,则应其停电隔离。
非同期振荡的事故处理
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的现象。
DCS画面上振荡发电机、变压器和线路的电压表、电流表和功率表的显示发生剧烈跳跃,发电机、变压器发出有节奏的鸣声。
桔掘线的输送功率往复摆动,平均功率接近于“0”,画面中电流显示和功率显示跳跃最为明显。
受电端系统周波降低,送电端系统周波升高,并略有摆动。
白炽灯有不同程度的周期性明、暗。
当系统发生非同期振荡时,为了迅速系统的稳定性,应一面尽快与电网调度员联系,一面立即作如下处理:
当我厂周波升高时,应降低有功出力以降低周波,直至振荡消失或周波降至49.5HZ为止,并将发电机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6.9KV)。
当我厂周波降低时,应增加有功出力以提高周波,直至振荡消失或周波升至49.5HZ以上,并将发电机电压提高到最大允许值(6.9KV)。
从系统发生振荡起,若经3——4分钟仍未拖入同步,则应和调度联系,将本厂与系统解列。
系统发生振荡时,任何发电机都不得无故从系统解列;若由于发电机失励而引起系统振荡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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