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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钢安全规程

冶钢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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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钢安全规程 8加热 8. 1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0C 0 8. 2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警报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8. 3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8. 4均热炉揭盖机,应设有音响警报信号。 8. 5实行重级工作制的钳式吊车,应设有防碰撞装置,夹钳夹紧显示灯,操纵杆零位锁扣,挺杆升降安 全装置和小车行驶缓冲装置。 8. 6均热炉出渣口附近的炉壁,应用挡板覆盖。 8. 7运渣小车应安装音响信号,速度不应超过5km/h,外缘距通廊壁不应小于。0.8 mm 8. 8平行布置的加热炉之间的净空间距除满足设备要求外,还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 空间。 8. 9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 1 MPa,出口水温 不应高于100C  8. 10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8. 1 1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 信号。 8. 12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CB 4962的规定。 8. 13使用氮气设备,应设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极限显示和警报装置,并有紧急防爆的应急措施。 8. 14进人使用氢气、氮气的炉内,或贮气柜、球罐内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清洗措施,并应有专人监 护和采取便于炉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8. 15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8. 16工业炉窑使用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工作;第 三类区域,可以工作,但应有人定期巡视检查。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煤气倒灌爆炸事故;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         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Gb 6222的有关规定。 8. 17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执行本规程8. 16的有关规定;     —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         开启的门。 8. 18贮油罐或重油池,应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有火灾时能很快切断重油输送 的专用阀。 8. 19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联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水温过高警 报和供水中断时炉子自动切断电源的安全装置。 8. 20采用电感应加热的炉子,应有防止电磁场危害周围设备和人员的措施。 8. 21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 8. 22工业炉窑检修和清渣,应严格按照有关设备维护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发生人员烫伤事故。 8. 23工业炉窑加热,应执行有关操作规程,防止炉温过高塌炉。     9轧制 一般规定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 标高取1. 2 m,站视标高取1. 5 mm 9. 1. 2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的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 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9. 1. 3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9. 1. 4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 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9. 1. 5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9. 1. 6轧辊应堆放在指定地点。除初轧辊外,宜使用辊架堆放。辊架的结构型式应与堆放的轧辊型式 相匹配,堆放的高度应与堆放的轧辊型式和地点相匹配,以确保稳定堆放和便于调运。辊架间的安全通 道宽度不小于0. 6 m  9. 1. 7加工热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人受热辐射。 9. 1. 8用磨床加工轧辊,操作台应设置在砂轮旋转面以外,不应使用不带罩的砂轮进行磨削。带冷却 液体的磨床,应设防止液体飞溅的装置。 9. 1. 9应优先采用机械自动或半自动换辊方式。换辊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并拟定换辊作业计划和安 全措施。   9. 1. 10剪机与锯,应设专门的控制台来控制。喂送料、收集切头和切边,均应采用机械化作业或机械 辅助作业。运行中的轧件,不应用棍撬动或用手脚接触和搬动。 9. 1. 11热锯机应有防止锯屑飞溅的设施,在有人员通行的方向应设防护挡板。 9.1.12各运动设备或部件之间,应有安全联锁控制。 9.1.13剪切机及圆盘锯机换刀片或维修时,应切断电源,并进行安全定位。 9.1.14有人通行的地沟,起点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 7 m,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0. 7 m。地沟应设有必 要的人口与人孔。有铁皮落下的沟段,人行通道上部应设置防护挡板。进人地沟工作应两人以上,轧机 生产时人员不应人内。 9.1.15地沟的照明装置,固定式装置的电压不应高于36 V,开关应设在地沟人口;手持式的不应高于 一端闭塞或滞留易燃易爆气体、窒息性气体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铁皮沟,应有通风措施。 在线检测,应优先采用自动检测系统。 检修或维护高频设备时,应切断高压电源。 9. 2初轧 9. 2. 1初轧机应设有防止过载、误操作或出现意外情况的安全装置。 9. 2. 2在初轧机和前后推床的侧面,应有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和钢渣爆炸危害的挡板、索链或金属网。 9. 2. 3火焰清理机应有煤气、氧气紧急切断阀,以及煤气火灾警报器、超敏度气体警报器。 9. 3型钢、线材轧制 9. 3. 1弯曲的坯料,不应使用吊车喂人轧机。 9.3.2轧机轧制时,不应用人工在线检查和调整导卫板、夹料机、摆动式升降台和翻钢机,不应横越摆 动台和进到摆动台下面。 9. 3. 3型钢专用加工作业线上各设备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9. 3. 4预精轧机、精轧机、定径机、减径机的机架以及高速线材轧机,应设金属防护罩。 9.3.5采用活套轧制的轧机,应设保护人员安全的防护装置,并应考虑便于检修。 9. 3. 6小型轧机尾部机架的输出辊道,应有不低于0. 3 m的侧挡板。 9. 3. 7卷线机操作台主令开关,应设在距卷线机5m以外的安全地点。 9. 3. 8轧线上的切头尾事故飞剪,应设安全护栏。 9. 3. 9高速线材轧机的吐丝机,应设安全罩。 9. 4板、带轧制 9. 4. 1轧机除鳞装置,应设置防止铁鳞飞溅危害的安全护板和水帘。 9.4.2中厚板三辊轧机侧面,应安设可挪动的防护网。 9. 4. 3热带连轧机与卷取机之间的输送辊道,两侧应设有不低于0. 3 m的防护挡板。 9. 4. 4带钢轧机应能在带钢张力作用下安全停车。 9.4.5卷取机工作区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网或板。地下式卷取机的上部,周围应设有防护栏杆,并有 防止带钢冲出轧线的设施。冷轧卷取机还应设有安全罩。 9. 4. 6采用吊车运输的钢卷或立式运输的钢卷,应进行周向打捆或采取其他固定钢卷外圈的措施。 9. 4. 7板、带冷轧机,应有防止冷轧板、带断裂及头、尾、边飞裂伤人和损坏设备的设施。 9. 5钢管轧制 9. 5. 1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均整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与相应的辅助设备之间,应设有可靠的电 气安全联锁。 9. 5. 2穿孔机、轧管机、定径机和减径机等主要设备的轧辊更换,宜优先采用液压换辊方式。 9. 5. 3更换顶头、顶杆和芯棒,宜采用机械化作业。 9. 5. 4采用油类调制石墨润滑芯棒,应设有抽风排烟装置,同时应采取防滑、防电气短路的必要措施。 9. 5. 5冷轧管机与冷拔管机,应有防止钢管断裂和管尾飞甩的措施。 9. 5. 6张力减径机后的辊道应设置盖板,出口速度较高的还应在辊道末端设置防止钢管冲出事故的收 集套。 钢丝生产安全规定 9. 6. 1酸洗应遵守下列规定:     —酸洗装置应有酸雾密闭或净化设施,使车间环境达到C}BZ 2的要求;     —酸、碱洗槽宜采取地上式布置,并高出地面。. 6 m;     —酸洗车间应有冲洗设施;     —间歇式酸洗机组的磷化槽、热水槽、硼砂槽,宜设抽风设施;     —合金钢丝车间的(熔融)碱浸炉和淬火槽,应布置在单独的工作室内,或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         并有通风设备。 9.6.2拉丝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丝机应有盘条放线保护装置、乱线和断线自动停车装置、围栏开关、脚踏开关以及保护罩等           安全设施;     —拉丝车间应设气窗,钢丝涂油间应有通风和防火设施。 9. 6. 3热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钢丝热处理推荐采用无铅工艺;使用铅进行热处理的车间,其操作         环境的铅含量应达到UBZ 2的要求;     —铅浴炉应加盖密封,或采用覆盖剂和抽风设备;铅浴炉的铅液采用水冷装置降温时,水冷装置         应有可靠的措施防止水进人铅液;     —有铅浴炉的车间,应设冲洗设施;     —钢丝直接电加热炉,其操作电压超过36 V时,带电设备和地坪应绝缘,工人应有绝缘保护;     —预应力钢丝与钢绞线车间稳定化处理机组的感应加热炉,应有抽风设施;     —油回火(油淬火一回火)弹簧钢丝车间的油回火机组,在保证油回火钢丝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选         用非油类、无污染的水溶性淬火介质;在机组的奥氏体化炉人口,应设废气抽风装置;油淬火         (介质)槽应有油烟抽风设施和防火设施;铅回火炉应加盖密封和采用覆盖剂密闭或设抽风           装置。 9. 6. 4热镀和电镀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解酸洗槽、电解碱洗槽、有腐蚀性气体或大量蒸汽的槽,均应设抽风装置;采用含油脂擦拭层         的热镀锌炉,应设排油烟设备;     —黄铜电镀,应选用热扩散工艺取代氰化电镀工艺。 9.6.5制绳应遵守下列规定:     —管式捻股机,应有断线自动停车、工字轮锁紧、紧急事故停车和保护罩等安全设施;     —细钢丝绳回火炉应与其他设备隔开布置,并应有抽油烟设备和防火措施;     —麻芯和木轮等易燃品的加工间与仓库,宜布置在单独的建筑物内,或与其他建筑物隔开布置,         并采取防火措施。                                                 磨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电解磨模机,应有局部抽风设备和防腐蚀措施; 超声波清洗机宜单独布置,并应有吸声、隔声措施。 to镀涂、清洗和精整 10.1镀涂 lo.l.l镀层与涂层的溶剂室或配制室,以及涂层粘合剂配制间,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     —设备良好接地;     —不应使用钢制工具以及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     —溶剂室或配制间周围功m以内,不应有烟火;     —设有机械通风和除尘装置。 10. 1.2镀锌设备和接触锌液的工具以及投人镀锌液中的物料,应(预热)干燥。 10. 1.3锌锅内液面距上沿应不小于0. 3 m 10. 1.4锌锅周围不应积水,以防漏锌遇水爆炸。 10. 1.5锌锅的锌灰和锌渣的吹刷区,以及炼制锌铝合金,均应设有除尘或通风装置。 10. 1.6熔剂和粘合剂的反应釜或反应槽,应有防止铁器件混人的设施。 10. 1.7镀层与涂层的溶剂、粘合剂,宜集中统一配制,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溶剂输送泵应置于容器 液面之下;用小车输送时,应密闭溶剂罐。溶剂、树脂溶液、粘合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中。生产中剩余 的溶剂和配制剂,应集中贮存。桶装堆垛与墙壁、屋顶、柱子之间,应留有防火检查和消防通道。 10. 1. 8涂层磷化、钝化和涂胶干燥时,应防止热源与物料接触;加热器与烘道输送装置之间,应设有安 全联锁、报警和自动切断电源的装置。 10. 1.9涂胶机及其辅助设备,应良好接地;易产生静电的部位,应有消除静电积聚的装置。 10. 1. 10磷化、涂胶和复合机的胶辊辊筒之间,不应存有坚硬物和其他可燃物料。 10. 1. 11塑料覆层以及复合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和碎屑,应集中存放于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 并应远离明火。 10. 1. 12辊涂机设有涂层房的,涂层房应有通风和消防措施。 10. 1. 13彩色涂层烘烤装置和相关设备,应有防爆措施。 10. 1. 14采用高压水冲洗清洁辊面的,应有防止高压水伤人的措施。 10. 1. 15采用人工加锌锭和人工清浮渣的,应有充足的工作场地。 10. 2清洗和精整 10. 2. 1喷水冷却的冷床,应设有防止水蒸气散发和冷却水喷溅的防护和通风装置。 10.2.2在作业线上人工修磨和检查轧件的区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0.2.3酸洗车间应单独布置,对有关设施和设备应采取防酸措施,并应保持良好通风。 10.2.4酸洗车间应设置贮酸槽,采用酸泵向酸洗槽供酸,不应采用人工搬运酸罐加酸。 10.2.5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不应往碱液槽内放人潮湿钢件。酸碱洗液面距槽上沿,应不小于 0. 6mm 10.2.6采用槽式酸碱工艺的,钢件放人酸槽、碱槽时,以及钢件酸洗后浸人冷水池时,距槽、池}m以 内不应有人。 10.2.7衬胶和喷漆加工间,应独立设置,并有完善的通风和消防设施。 10. 2. 8收集废边和废切头等,应采用机械或用机械辅助。 10.2.9采用人工进行成品包装,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 11起重与运输 11. 1起重作业,应遵守G13 6067的有关规定。 11.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 11.3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联合进行吊装作业,应制定专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的作业方案,并采取专 门的防护措施。 11.4吊车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     —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     —过载保护装置;     —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     —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     —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     —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 11.5电磁盘吊应有防止突然断电的安全措施。 11.6吊车的滑线应安装通电指示灯或采用其他标识带电的措施。滑线应布置在吊车司机室的另一 侧;若布置在同一侧,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7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 Gb 6067的有关规定。 11.8厂内运输,应遵守UB 4387的有关规定。 11.9采用辊道运输,应考虑辊道可逆传动。单向转动的运输辊道,应能紧急制动和事故反转。 11. 10穿越跨间使用的电动小车或短距离输送用的电动台车,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供电方式,并应安装 制动器、声响信号等安全装置。 11. 11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 12电气安全与照明 12. 1电气安全 12.1.1轧钢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规定,并参照DI. 408和所在地区安全用电规定。 12. 1.2轧钢企业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I3 X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应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 完好。 12. 1.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应符合Gl3 X0058的规定。 12. 1.4轧钢企业主要的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其电力装置的等级划分应符合UI3 JOOJ8的规定。 12. 1.5带电作业,应执行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 12. 1.6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各相短路接地;     —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12. 1.7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传动装置、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 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较高 的场所,应在零线或设备接零处采用网络埋设的重复接地。 12. 1. 8低压电气设备非带电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 12. 1.9不应带负荷操作隔离开关。 12. 1. 10在带电线路、设备附近工作时,作业人员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应符合DL 408的规定。 12. 2照明 12. 2. 1厂房的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应能保证安全作业和人员行走的安全,遵循Gb 50033和 CB 50034的规定。 12.2.2下列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事故照明:     —主要通道及主要出人口;     —通道楼梯;     —操作室;     —计算机室;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计器室、窥视孔;     —汽化冷却及锅炉设施;     —高频室;     —酸、碱洗槽;     —主电室;     —配电室;     —液压站;     —稀油站;     —油库;     —泵房;     —氢气站;     —氮气站;     —乙炔站;     —电缆隧道;     —煤气站。 12.2.3作业场所的最低照度,应符合GI3 50034的规定。 12.2.4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 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 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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