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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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一、目的:
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时,其事先必须作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及提高作业时的危害意识以达零灾害之目标。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车间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三、定义:
1﹑吊装作业: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系指桥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
机、轮胎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3、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大于10吨(注:使用临时性的吊具,起吊物品重量小于10吨也应办理三级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件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应承受的荷载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五、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确认。
(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
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时,要确认安装有防火
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
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
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有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的规定。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
装作业。
六、吊装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要符合《安全帽国家标准》中的规定。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信号》中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时,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应承受的荷载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七、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衡吊起。
(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4)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其停车。
(15)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
到零位,使用电器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
效锚定。
(3)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清除的故障。
九、《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重物或采用临时吊运设施起吊物品时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环保科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符合本标准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环保科审查,并报公司主管安全副经理审批。
(3) 《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作业证》第一联交吊装指挥,第二联交项目单位,第三联交安全环保科。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作业证》当日有效。
(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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