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G22–2400–32型液氨储罐使用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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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G22–2400–32型液氨储罐使用安全规程
1、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工程师),必须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应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储罐操作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和考核、并持有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
3、新启用或检修后重新启用的储罐及其管路系统,应在设计压力下进行气密性检查,并进行氮气置换经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3%时方可充装液化气。对于图上注明允许抽真空的储罐,允许充装液化气前进行抽真空,真空度不低于0.087MPa。
4、使用过程中罐内最低压力不得小于0.05MPa,以免空气进入罐内。
5、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出厂前已经调定并铅封,不得随意开封;下部截止阀在使用期间必须保持全开(手柄与管路方向一致)。
6、压力表下部的截止阀在储罐使用期间必须保持全开,不得随意关闭。
7、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1)压力表指示压力接近设计压力并有上升趋势时;
(2)温度计指示值达到40℃时。
8、当罐内压力达到设计压力而安全阀未开启,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降低罐内压力和温度至正常工作范围,然后关闭安全阀下的截止阀,对安全阀进行检修校验并迅速安装,恢复储罐的正常工作状态。
9、板式液面计刻度上可直接读出液面高度值,充装时根据“液位高度、容积、温度、质量对照表”确定最大液面高度值,不得超出该表规定允许高度值。
10、定期检验
储罐应定期进行检验,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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