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员岗位操作规程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由放炮员或在放炮员的监护下又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爆破器材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放炮员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箱上锁,并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放炮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淋水、避开机械设备和导电物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做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应以每次需要的数量为限。
5、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和冲击,以及拆断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导。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掐住管体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来,抽出的单个电雷管应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7、电雷管只能从药卷的顶部插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
8、引药装配好后,要清点数量,并由放炮员保存好,准备随时使用。
9、必须采用正向装药爆破,各药卷的聚能穴均朝向眼底,引药装在药卷的最外面。
10、装药时,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规定的炮眼名称、脚线标志和装药量要求进行。
11、装药前,必须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在用木质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12、炮眼封泥必须使用黄泥、水炮泥,炮眼深度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少于炮眼长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0时,封泥长度不少于0.5米,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准装药。
13、装药后,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脚线、放炮母线同机械电气设备及导电体接触。
14、放炮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4.1、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4.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和任何物体相接触。
14.3、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母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
14.4、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结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等导电体相接触。
14.5、只准使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道、水和大地等做回路。
14.6、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15、严禁放明炮、糊炮。
16、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放炮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采掘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必须报告班组长及时处理,在未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放炮。
17、放炮前,其它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躲炮,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道路上放好警戒,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装药地点,警戒、躲炮人员、放炮员必须在规程、措施规定的距离以外。
17.1、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钟方可放炮。
17.2、放炮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放炮手把,从放炮器上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要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要等15分钟后,才可沿线路查找,找出原因。
18、井下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把手或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内,放炮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
19、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
20、放完炮,待炮烟吹散后,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炮和通风等情况,无危险后,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
21、处理瞎炮或残炮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及时进行,处理瞎炮工作不许中途停止,未处理完毕前,不准从事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2、处理瞎炮只允许在距离瞎炮不少于0.3米处,另打一个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处理瞎炮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收集未爆的雷管。
23、严禁用镐刨,从炮眼中拉出雷管和引药等方法处理瞎炮。
24、当班未用完的炸药和雷管,及时交回炸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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