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氧燃烧系统安全维修操作规程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在使用、维护中的事故发生,特对维护维修和管理等环节规定如下:
1、必须严格遵守动火的安全规定,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不清洗、置换不合格、不消除周围易燃物、不按时做动火分析、没有消防措施严禁动火。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2、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膏板,与运行系统可靠隔离,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3、动火设备经清洗置换后,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做动火分析,分析结果符合以下标准:可燃气体或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5%;或根据爆炸下限大于或小于4%而确定绝对值分别为0.5%、0.2%,现场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及足够的水源,必要时消防人员现场监督。
4、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的仪表工器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必须严禁油脂污染。
5、氧气设备管道飞法兰门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欧姆。
6、氧气管道的设计安装和维修气、液管道时,管道外壁涂色标志应执行工业管理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中的有关规定。
7、氧气设备检修要填写检修卡,应有断水、断电和断气的安全措施。氧气管道及阀门作业应填写操作票,实行操作票制,氧气管道动火要制定方案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必须根据国家及有关工艺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维修和检验,严禁在维修时吸烟。
9、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10、检修现场不准堆放油脂和生产无关的其它物品。
11、检修时不得使用锤、钻等工器具敲击管道及阀门,以防止造成火星,引起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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