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价范围中是否包括公用设施-火电厂
随着国家对电力工业国民经济基础地位的重视和电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空前发展,特别是电力工业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大发电公司纷纷“抢滩登陆”,寻找合适的电源点投资建厂,扩大领地。多途径融资办电,使不少电厂得到多期扩建,随之也出现了一个电厂各期工程分属于不同投资方(即一厂多制)的现象。众所周知,一个电厂之所以能够扩建,除有优越的外部建设条件外,同时也因为它可充分利用现有工程的部分设施(以下简称公用设施)。扩建工程沿用原有工程的部分设施,固然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节约基建投资,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但对预评价工作中评价范围的界定出了一道难题,即预评价工作中对公用设施的劳动安全是否需要评价问题。
我们知道,劳动安全预评价是以拟建项目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使用和产出的物质、主要设备和操作条件,研究系统的固有危险及有害因素,应用系统安全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所有单元进行系统分析,公用设施虽然不包括在新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甚至是另一企业的设施,但它仍然是新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这些公用设施,扩建工程根本无法正常运行,同时公用设施的安全事故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扩建工程的运行安全,所以要想全面评价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必须对公共设施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认真的分析识别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另外,《安全生产法》也明确指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由此可见,公用设施的劳动安全是扩建工程劳动安全预评价理所当然的评价内容之一,如果把公用设施排除在预评价范围之外,则评价中有可能遗漏重要的危险、有害因素,预评价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势必受到影响。当前,部分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中,将公用设施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这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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