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标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6.招标投标情况。《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投标文件保存。《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款规定“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供应商违约、合同验收、付款以及合同履行后的监督管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附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第九条规定:“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的,应当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查。……”
关于投诉。《暂行办法》第七条(十)规定:“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作出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时,通常是实行备案制,而在国际上如世界银行一般是采取审批制。我国实行备案制的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都缺乏审批的经验。一旦条件成熟,我国很可能也要实行审批制。
从该案例来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方面确实做了很多工作,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按上述有关规定来衡量,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主要有:
1.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政府采购中心既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同时又是一个集中采购机关,具有双重职能,显然执法或开展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均会引起供应商的怀疑,对此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目前,政府采购管理与实施双重职能兼于一体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在我国政府采购试点阶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相悖的,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尽快实现向采购主体的转变,以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关具有招标资格,而且最终必须具备独立招标能力才能生存,但招标能力的培养是一个过程的,最快捷的方式可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委托招标。通过委托掌握招标投标程序及编制方法;第二步是协商招标。即开始自行组织招标,同时请有关专家予以协助,解决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的难题;第三步是独立招标。这种做法对于培养和锻炼采购中心的人员、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以及保护政府采购的声誉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2.验收方式不明确。根据《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在履行合同验收时,原则上要实行第三方验货制度。锅炉不同一般的通用商品,从制造到安装乃至使用各个环节,专业技术要求都非常高,而且还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目前情况下,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采购机关一般都缺乏此类专业人才和验收必要的检测设备,应该实行第三方验收制度。在目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情况下,尤其要高度重视验收问题,这对于保证采购质量,维护政府采购的声誉是有益无害的。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初始阶段,各项工作均应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即使是标准物品,也应严格把质量关。
3.拨款方式有待改进。本案例的付款方式是由采购中心支付,这是介于由用户支付货款和由总会计直接支付货款之间的第三种拨款方式,这种拨款方式虽然符合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国库制度的要求,但不符合国库管理的规定。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尚未建立以前,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总会计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货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二是在没有设立政府采购资金户的地区,财政部门可按现行拨款方式根据合同金额划拨资金,最后由用户向供应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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