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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的障碍分析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的障碍分析

点击数:7153 次   录入时间:03-04 12:03:00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文摘
摘要:为了实现区域及跨国的资源优化配置,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展了电力贸易合作,但目前在政治经济、环境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的障碍,影响了资源的跨国优化配置。提出要构建政治经济对话平台和协商渠道,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私人投资等作为克服障碍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障碍与应对措施

    0  引言

  在电力紧缺的总体形势下,通过跨国联网开展电力进出口贸易与合作,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近年来,随着大湄公河次区域(CMS)各国经济的不断增长,对能源及电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次区域电力合作作为最重要的项目被列入各种国际合作机制以及相关国家的区域合作计划之中,具体情况见表1。

  作为次区域6国中国土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持续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我国进一步积极参与并推动次区域电网互联及电力贸易与合作,发挥我国在电力工业管理、项目开发与建设、电网经营以及电力市场化改革方面的经验与优势,将有助于加快合作的深入和项目的实施,以及强化与东盟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促进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等各种经贸方式的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与共同发展,同时也将进一步拓宽我国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国际空间。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对GMS电力贸易与合作前景持乐观态度,但由于该区域特殊的历史与社会、经济特点,使各国之间开展电力贸易与合作仍存在着诸多的困难与障碍,如政治障碍、经济障碍、环境障碍、制度障碍等。如果不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障碍并及时加以妥善解决,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将无法顺利进行。

    1  大湄公河次区域电力贸易与合作所面临的障碍

    1.1  政治障碍

  国内学术界有关GMS的研究多数只是从区域经济的角度探讨各方如何能够互补,以为只要经济结构上存在着差异和互补性,各方便会踊跃参与到CHS中。事实上,GMS不单纯是经济合作,各方合作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从而保障国家的安全。不从国家安全的角度考察各方的合作意愿,经济合作只会是暂时、随意的,甚至是相互拆台,因为国家的安全利益高于国家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合作将有损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时,有可能危及政权和社会稳定时,经济发展将让位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基于一个彼此信任的基础或前提——政治上的相互信任来寻求合作。具体而言,在这方面目前至少仍存在以下问题:

  (1)主权和安全问题。主权和安全问题依然是各国开展合作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外交关系出现问题、相互猜忌的环境下是很难开展有效合作的。“消除疑虑,增进共识”是地区合作的必经阶段,也是首届GMS部长会议的主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本地区实际存在的问题。虽然各国在消除这种障碍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历史上最好的成绩,但其基础并不十分牢固。

  (2)在GMS中领导权的问题。目前,至少有泰国、越南和中国希望在GMS中担当主要角色。由于相对发达的经济实力以及GMS将可能给国内经济带来巨大的推动力,泰国在GMS中已经发挥和尚要发挥的作用得到了普遍认可。越南希望在GMS中占有主导权与冷战后越南采取的“多样化”和“多边主义”的外交政策有关。吸取冷战时期的教训,越南的经济发展战略是不依靠任何国家,特别是不希望对中国产生依赖。当中国加入GMS时,越南政府极为谨慎地看待中国在GMS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极力防止和阻止中国通过GMS取代美国在南亚的影响。

  (3)多种角色(国家)相继参与使GMS的项目实施处于一种利益多元化状态,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GMS的效率。由于GMS各方在资金方面都相对匮乏,因此,GMS主要依靠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投资,而亚行的最大股东是日本,日本政府自然会利用亚行努力扩大自己在湄公河区域的影响。从中日关系的角度来看,亚行的投资是有指向性的,不会完全为中国所用。此外,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亚太经济和社会组织等也都相继参与到湄公河开发中,GMS成为了经济全球化中的一部分,不发达地区在经济全球化中所遭受的负面影响开始显现在GMS中。

  (4)GMS各方之间存在的问题间接地影响到中国在GMS中作用的发挥。在泰国和缅甸、越南和柬埔寨、泰国和老挝及柬埔寨之间仍有尚未界定清楚的国界,在这些边界问题上时常发生一些小冲突;还有南中国海资源开发问题上的争端,这些问题随着GMS的进展会凸显出来,因为国家领土完整在经济利益之上。

    1.2  经济障碍

  (1)次区域内国家除泰国外,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合作的起点较低。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一定差距,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4国作为东盟新的成员国,由于受历史、自然、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水平和开放程度远远落后于东盟老成员国,如泰国已迈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行列,成为世界上较为富裕的国家之一,而越、老、缅、柬4国的人均GDP还不到400美元,差距约80倍左右。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极大地限制了各国相互协调经济政策的余地,各国在讨论经贸合作问题时,不得不顾及彼此之间的差异。

  (2)目前开展合作的一大困难是资金问题。实际上,由于这些国家或涉及省区都比较贫困,政府投入能力有限。此外,当地的私营资本也不发达,外部私营企业资金也因看不到利润前景而裹足不前。实际上这个问题在GMS一开始的时候就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并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推动私营部门的参与,包括2004年在曼谷举行的次区域国家高层公私磋商会议和在昆明会议期间的“GMS公私合作论坛”都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然而,没有足够的市场和利润预期,私营资本进入GMS还难有大的发展。

  在国际融资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西方大国和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对GMS没有多大的关注,投入十分有限,甚至设置障碍阻止国际资本流入。而据有关估算,要实现GMS预期的目标,至少还需要投入2000多亿美元才能见效。目前,GMS的主要资金来源于亚行。自1992年迄今,亚行为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贷款7.7亿美元,帮助融资2.3亿美元,已经在运输和能源领域完成了9个项目。9年多来亚行还向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项目提供了32个、累计2500万美元的技术援助。亚行除向湄公河开发项目提供技术援助外,还利用自身的影响和担保作用,呼吁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私人投资者为地区合作项目提供融资。目前亚行对GMS的资助重点是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项目。总的来说,对于GMS而言,亚行是不可或缺的,但作用也是有限的,离开了国家的推动以及市场力量的引导,它将难有作为。

    1.3  环境障碍

  GMS电力贸易与合作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还涉及到环境问题。在湄公河(澜沧江)修建水电站是GMS各方倍加关注的焦点,以至于有关修建水电站的争论被称为  “水政治”(hydro-politics)。修建水电站,下游国家普遍担心的是下游河流的生态系统将遭到破坏,如炸毁的暗礁、岩石往往是河流鱼类的栖息地,大坝截流使得回游产卵的鱼类无法通过。我们不能小看鱼类资源这个问题,要知道湄公河流域每年鱼类产量为100万t,总价值超过10亿元,湄公河流域约有90%的人口从事相关农业生产,而他们80%的动物蛋白质消费来自这条河的淡水鱼,所以他们才称这条河为“母亲河”。据资料显示,仅是泰国建造的蒙河大坝,由于封住了鱼类进出水道的回游路线,使得在建坝前所有的265种鱼类中,现仅余96种,鱼类捕获量下降了80%。主要鱼类产量的下降是湄公河生态系统受损最为显著的标志。这种以兴利除弊为目的的巨大工程,如果不讲科学,就会利弊并存甚至弊大于利。

  据不完全统计,在湄公河上已经修建和计划修建的大坝至少有122个之多,有关水电站对生态环境、人类社会负面影响的研究已有很多;并且,西方社会和环保非政府组织掀起了一个个反坝浪潮;同样地,直接或间接反对云南在澜沧江建坝的呼声不断。事实上,建坝与反坝都各有理由,重要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湄公河开发所产生的“水政治”是一个典型的区域性生态安全问题,在湄公河尚处于开发的初始阶段,充分利用在自己境内的水资源是湄公河流域各国的意愿,同时在开发过程中引发冲突的可能性也很大。因此,如何在充分利用湄公河水及水能资源的基础上,合理考虑沿岸各国的环境安全与环境利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1.4  制度障碍

  事实上,次区域国家是以利益为纽带的非制度化的运作模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现行的经济制度与合作机制,还不能适应电力贸易的发展。一是大多数国家实施市场经济制度的时间不长,在许多方面没有与国际惯例接轨,越南、老挝、柬埔寨还没有加入世贸组织,缅甸虽然是世贸组织成员,但由于受经济制裁的时间较长,经济比较封闭。这些国家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很少受世贸规则的制约。二是次区域各国之间合作协调机制也不健全。澜沧江—湄公河水能资源开发中上下游利益的协调问题十分敏感,在湄公河开发过程中,由于水量分配和环境保护等问题,下游国家难免不和上游国家产生分歧和矛盾。三是次区域的合作机制较为松散,相互间协调、咨询机制不完善,就更加剧了合作过程中的矛盾与不协调。目前,尚缺乏一个多边、权威、高效、能及时解决实际问题的合作协调机制,从而影响了推进次区域合作的步伐和领域。由于各国在GMS中的出发点、利益点、紧迫感等不一致,次区域国家对于各自在资源开发及贸易分工中的定位有不同的理解,这也可能成为影响GMS电力贸易与合作的不确定因素。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合作的进程。因此,必须使已有的合作制度化,为各方相互的贸易、投资与合作提供法律上的保证和制度上的便利。虽然GMS《政府间电力联网与贸易协定》已于2002年高峰会议签订,但是电力贸易的具体实施仍要求尽快明确规定一致的规则、技术指南、跨境贸易的定价机制、必需的机构设置框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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