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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电火花加工机床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点击数:7758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7:04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经验交流
 5.4.6  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从地面到手轮、手柄的中间位置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操纵手轮、手柄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台、踏脚板等。 表2  操纵手轮、手柄的安装高度

 使用情况 操纵手轮、手柄离地面的高度,m 经常使用 0.5~1.7 不经常使用 0.3~1.85 仅调整时使用 ≤2

 5.4.7  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一般为0.7~1.7m。不经常观察读数的仪表的安装高度允许为0.3~2.5m。5.5  电气危险与防护(检验见6.1.3,6.2.1)5.5.1  电气箱(柜)引至工件和工具电极的脉冲电源输出线应绝缘,电气箱(柜)上的接线柱不允许外露,以防止直接电接触的危险。5.5.2  电火花成形机主轴端部绝缘层的位置应尽量靠近工具电极;工具电极夹具的调节部分(如调整架)应与工具电极绝缘;使用说明书中应对工具电极带电现象可能造成操作人员直接电接触的危险加以警告性说明。5.5.3 机床应可靠接地,满足保护电路连续性的要求。5.5.4  电气箱(柜)的防护等级应符合GB/T 5226.1—1996中13.3的要求、机床其他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5.6  防火和防爆要求(试验见6.2.2)5.6.1  机床使用的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必须在70℃以上。闪点的检验按GB/T 261的规定。5.6.2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电火花成形机等,必须采用浸入式加工,且应使液面高度(工件表面到工作液面的最小距离)与工作电流相适应。    注:在工作电流≤50A时,液面高度应≥50mm。工作电流增大,液面高度应相应增加。使用说明书中应向用户提出加工时的液面高度要求。5.6.3  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应采取下列防燃措施:    ——采用可靠的液面高度自动监测装置(液面控制器), 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液面不在规定的高度以上,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采用可靠的液温自动监测装置(液温控制器),并与相应的控制装置联锁。在工作液温度≥60℃时,机床应不能放电加工;    ——机床应配备灭火器和预留自动灭火装置接口。自动灭火装置应与机床总电源联锁;    ——使用说明书中应明确指导用户选用灭火器类型及应采用的防火措施和方法。5.6.4  使用说明书中应说明电火花成形机在采用油杯附件加工时,应采取预留排气孔等防爆措施,以防止加工时由于工件与工具电极的加工间隙中积存大量气体而发生爆炸和产生抛射危险。5.7  电磁兼容    5.7.1  电火花加工机床为GB 4824中的2组A类设备(非家用和不直接连接到住宅低压供电网络的所专设施中使用的工、科、医设备)。5.7.2  机床的电磁骚扰限值正在考虑中。5.8  油雾和烟雾(检查见6.1.4)5.8.1  电火花成形机在加工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油雾、烟雾等,须在机床上设置排气接口(或以附件形式)。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排气装置的性能、参数等要求。5.8.2  有害气体、油(烟)雾浓度的测定方法按ZBJ50 005的规定。5.9  工作液系统(检查见6.1.4)     5.9.1  工作液循环和过滤系统包括管路、泉、阀、容器、管接头等处不得渗漏。使用易锈蚀性工作液的机床,与工作液直接接触的零、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制造或采取防锈措施。5.9.2  工作液管路必须耐压。管路系统应在承受1.5倍的工作液最大压力时能正常工作,以避免管路可能崩裂时造成机械故障和高压流体的喷射危险。5.10  噪声(检查见6.1.4)5.10.1  机床应采取降噪、减振措施,使在运转时不致出现不正常的尖叫声和冲击声。5.10.2  机床整机噪声声压级不得超过83DB(A)。机床的噪声测量方法应符合GB/T 16769的规定。5.11  照明(检查见6.1.4)5.11.1  应提供机床安全工作所需的照明装置或在机床上预留安装照明装置的接口。5.11.2  机床照明装置的电气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5226.1的规定。    6  安全要求的检验     机床的安全要求可通过检查、试验等进行检验。检查可通过目测、手动检验及测量等实施,试验则是按照一定的方法,通过仪器测量相应指标数据,得出定性和定量结论(试验中可以有检查内容)。6.1  检查    检查的项目和要求如下:6.1.1  机械安全检查(安全要求见5.1、5.2)    a)通过安全评估、设计安全分析等检查机床是否达到了安全设计的要求以及安全措施是否合理;    b)机床易接触到的部分是否平整,是否有尖棱、尖角、毛刺等;    c)机床是否稳固,重心是否合理。采用开式导轨的机床是否采取了防颠覆措施;    d)工作台等是否限位可靠;    e)主轴是否限位可靠,是否有可靠的失压保护装置;    f)主轴头是否限位可靠;    g)电极夹持装置和自动交换电极装置是否可靠;    h)高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的贮丝筒的制动、限位、上丝手柄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是否按规定设置了防护罩;    I)电火花磨床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护措施。6.1.2  安全防护装置和控制系统安全检查(安全要求见5.3、5.4)    a)安全防护装置的设置是否合理,其本身刚性、强度、可安装性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增加了附加危险;    b)易出现火灾和坐标轴可能撞击的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是否采取了多种安全防护措施;    c)带联锁的防护装置的联锁是否有效、可靠;    d)防护装置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GB 12265.1标准的要求;e)可拆卸的防护装置的质量是否超过6kg,防护装置的开启推动力是否大于40N;f)控制系统功能是否可靠,是否相互干扰。控制信息载体的中断是否会导致危险;    g)易出现误操作的控制器件是否进行了容错设计,是否会出现意外起动的可能性;    h)数控机床设置的工作状态选择开关是否一个位置对应一种控制方式或工作状态;    I)操纵手轮和手柄的操纵力和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仪表等的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6.1.3  电气安全检查(安全要求见5.5)    a)工具电极和工件的电源引线、接线柱的外露部分以及工具电极是否采取了防止人员直接电接触的措施或提出了警告性说明;    b)电气箱(柜)以及操作面板等是否达到了所要求的防护等级;    c)电气箱(柜)是否采取了防电击保护措施见GB/T 5226.1—1996中的6.2.1;    d)电气设备是否提供了残余电压防护措施并符合要求见GB/T 5226.1—1996中的6.2.3;    e)采用PELV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见GB/T 5226. 1—1996中的6.4;    f)电气设备和机床的所有裸露导体件是否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见GB/T 5226.1—1996中的8.2.3;    g)机床的每个操作位置是否都设置了急停器件,急停器件的使用和安装是否符合要求见GB/T 5226.1—1996中的9.2、10.73;    h)电动机的安装是否符合规定见GB/T 5226.1—1996中的16.2.6.1.4其他安全检查(安全要求见5.8、5.9、5.10、5.11)    a)机床上是否提供了可抽、排油雾和烟雾等的装置或接口(或附件形式);         b)工作液系统是否有渗漏现象,使用易锈蚀性工作液的机床是否对有关零部件采取了防锈措施;    c)机床整机的噪声声压级是否符合要求;    d)机床上是否提供了所需要的照明装置或相应的接口。6.1.5  使用信息检查(安全要求见第7章)    a)机床的信号、警告装置、标志和符号等是否完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机床的标志和符号等是否牢固、清晰可见;    c)使用说明书是否对机床的危险及其防护措施作了明确说明;    d)使用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是否全面,实用性强;    e)使用说明书是否能经久耐用。6.2  试验    机床应进行下列试验:    ——电气试验;    ——防燃措施试验。6.2.1  电气试验(安全要求见5.5和GB/T 5226.1—1996第20章)    机床应按GB/T 5226.1—1996第20章的规定作如下试验;    a)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    保护接地电路应按照GB/T 5226.1—1996中第8章进行目测检查,并应进行保护导线连接的牢固性检查。    此外,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应通过引入来自PELV电源的50Hz或60Hz的低电压、至少10A电流和至少10s时间的验证。该试验在PE端子(见GB/T 5226.1—1996中5.2)和保护接地电路部件的各不同点间进行。PE端子和各测试点间的实验电压降不应超过表3所规定的值。     表3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的检验

 被测保护导线支路最小有次截面积,mm2 最大的实试电压降,V 1.0 3.3 1.5 2.6 2.5 1.9 4.0 1.4 >6.0 1.0

 b)绝缘电阻试验  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 d. c时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节1MΩ。    c)耐压试验    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s时间的耐压试验,打算工作在或低于PELV电压的电路除外。    试验电压应         ——具有两倍的电气设备额定电源电压值或1000V,取其中的较大者;    ——频率为50Hz或60Hz    ——由最小额定值为500VA的变压器供电。    不适宜经受该试验的元件应在试验期间断开。   6.2.2  防燃措施试验(安全要求见5.6)    防燃措施应进行一般性检查和试验,步骤如下:    a)一般性检查    目测检验机床是否采取了多种防护措施,是否配备了灭火器和自动灭火装置接口。使用说明书是否有关于可燃性工作液闪点的要求,是否对有关方法和措施做了说明。b)试验安全防护措施中使用的液面控制器、液温控制器等安全装置要进行功能及可靠性试验,一般在模拟加工状态进行。检验液温控制器时如需对工作液加温,应采用安全的升温方法和升温条件。自动灭火装置接口应进行相应的检验。 7  使用信息(检验见6.1.5) 7.1  信号和警告装置    信号和警告装置的设计、配置应便于检查,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对警告装置的检查规定。7.2  标志、符号7.2.1  机床应有产品标志(铭牌),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    ——制造厂名称;    ——产品型号;    ——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    ——编号。7.2.2  机床及其附件的注油位置和润滑点应有红色标志。操作件的颜色应与主机不同。7.2.3  机床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包括防护装置)必须有安全标志或涂上安全色,警告操作者注意各种危险。警告标志应符合GB 2894—1996中1.5的规定。7.2.4  机床电气设备的标志应符合GB/T 5226.1第18章的规定。7.2.5  机床上的标志应牢固,信息应保护清晰可见。7.3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中关于安全方面的要求应内容全面、具体,明确提醒操作者在操作中可能会面临的危险,并应有危险防范措施和防护方法的说明。使用说明书安全内容主要如下:7.3.1  机床的运输、搬运和贮存信息    ——机床的安全贮存条件;    ——机床的尺寸、重量和重心位置;    ——机床的搬运说明(例如起吊设备的施力点);    ——机床的包装安全要求及包装图示标志。7.3.2  机床交付试运转的信息    ——机床固定和基础的要求;    ——装配和安装要求:安装的空间要求等;使用可燃性工作液的机床还应考虑工作场所的防火要求(包括屋顶、建筑材料等);    ——允许的环境条件:如环境温度、湿度和振动等要求;    ——机床动力源的连接说明(包括接地装置的要求)。7.3.3  机床自身的信息    ——机床产生的噪声数据;    ——安全功能的说明和图表。7.3.4  机床使用信息    ——使用前的准备和检查;    ——使用前和使用中的安全和安全防护、警告标志及说明;    ——起动及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及容易出现的误操作和防范措施;    ——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    ——运行中的监测和记录。7.3.5  机床维修信息    应提出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的安全技术要求。7.3.6  机床的使用说明书应经久耐用。 附  录  A(提示的附录)与GB/T 15706 有关的危险一日览表  本危险一览表是在GB/T 15706 的第1部分、第2部分给出的原则基础上,并结合电火花加工机床的具体情况列出的。右面三栏只作信息给出。 表A1   危险一览表

 危        险 有关标准章条 本标准中对应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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