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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点击数:7180 次   录入时间:03-04 11:42:13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2005-12-10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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