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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点击数:7158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2:16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和安全年”工作的各项部署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和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5)瞒报事故的;

    (6)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7)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三、重点时段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进一步细化方案,开展自查自纠(4月底以前)。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本通知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细化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三项行动”工作方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三项行动”内容要求,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各项工作(5至9月)。

    1.针对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化工、建筑施工、民爆物品、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尾矿库安全整治、化工企业规范生产运营、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道路交通超员超载超速超限治理、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防坍塌坠落、砂石运输船和施工船安全管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切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3.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任务措施的宣传贯彻落实;加强岗前培训,推进职业安全教育,促进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5.各地区、各部门在9月份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专项督查,为国庆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三项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四季度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贮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认真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交通运输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于12月上旬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于12月底前将全国开展“三项行动”情况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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