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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实施细则

电力企业员工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实施细则

点击数:7856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0:11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3、公司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奖励办法,由安教部门组织定期检查评比,每年一次性奖励生产现场培训工作开展好、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  

4、考核、发证;  

   (1)生产人员考核分为:转正、上岗考试、[技术等级考试、升级考试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配合上级部门完成)]。  

   (2)本公司生产人员的考核在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公司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工种"应知"、"应会"的考试工作。教育部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审核、发证工作。  

五 、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  

1、大中专毕业生的实习,由行办安排,实习期限为一年,实习必须经过生产过程见习和岗位实习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均需制订培训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培训。  

(1)生产过程见习(时间为3-4个月),一般通过电力生产的主要生产岗位见习和重要(枢纽)变电站的值班见习,达到对全公司的设备、系统有关规程制度有一般的了解。  

(2)岗位实习阶段要求深入、系统地熟悉和掌握本岗位主要设备的构造、特性与系统布置,熟悉设备的技术参数,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有关规程、制度。并具备独立操作或检修(试验)有关设备的能力。  

2、大中专毕业生,在正式分配到现场实习前,必须进行入厂教育,经理工作部、生技部、安教部等方面人员系统地介绍本公司的概况、组织机构及有关规程制度等,组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等,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现场实习。  

3、大中专毕业生进入现场前,有关部门应根据所学专业,会同所在实习部门制订实习计划,提出实习要求。  

4、大中专毕业生的岗位实习阶段,所在部门应指派有经验的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的指导人,负责实习指导、监护和日常考查,逐步进行实际操作或参加实际检修(试验)工作。  

5、在实习期满前一个月,实习人员应写出实习报告由分管生产的副经理组织独立工作考试和考核。考试不合格者,延长实习期限(3-6个月),然后进行补考。  

六、 考 试  

1、公司的各类考试,在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领导下,由安教部按各类人员岗位规范、技术等级标准等级统一命题,并负责组织实施。  

2、对全公司各工种在岗人员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七、奖惩制度  

1、员工按照计划参加岗位、技术等级培训,其福利待遇不变,职务不变,其补助按有关规定办理。考试不合格,未能取得证书者,扣发一个月奖金,并不得参加第二次培训,若需参加,一切费用自理,职工脱产参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各类培训班,学习期间奖金停发,学完培训班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合格后补发奖金。  

2、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员工,在规定的学期期限内,留级或受到党纪、政纪、刑事等处分,不能取得毕业证书者,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如已报销,要如数扣回。  

3、员工经公司批准,非自费脱产参加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期间,实行奖学金制度(即将综合月奖改为奖学金)。奖学金由公司根据学校提供的学员成绩的综合表现,给予考核发奖。业余和函授学习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4、员工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应遵守办班纪律。凡违规者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考核。  

第四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理顺教育管理体制,强化管理职能。  

根据部颁《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站(所)、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为教育培训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1、成立以经理为首的公司员工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全公司人才开发、培养和教育培训规划的决策;审定教育经费的筹措与使用,审批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其他重大职教事宜。  

2、成立由生产副经理任主任的公司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委员会,指导全公司生产人员的技术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对生产人员的上岗、转岗、晋岗前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  

3、全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由经理工作部、工会、党群工作部、安全教育部、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部门具体实施。由公司安全教育部归口日常管理。安全教育部建立全公司职工培训档案,加强各类技术证书的管理工作。  

4、全公司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职工教育培训领导小组(下设:生产人员技术考核小组),要设有专职培训员,班组设有兼职培训员,负责各基层单位的现场教育培训工作。  

5、培训人员应由熟悉生产情况,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人员作为生产技术人员,应纳入生产系列管理。  

6、先行公司要加强对下设分支机构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建立公司、厂、班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和设有专(兼)职培训员、负责开展对先行公司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现场技能培训。  

第八条  建立劳动、人事、工资、教育培训配套制度和强化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有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行“严培”、“真考”、“优用”的原则。坚持“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考核,择优量才使用,使公司逐步建立育人、用人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机制。  

第九条  为保证公司教育投入效益,公司各类管理人员转岗和生产人员改变工种,由部门提出申请,经经理工作部、安全教育部门审核,经理批准。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专项费用。  

根据省电力公司有关文件:职工教育经费,按不低于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的5%水平予以控制;其中1.5%按国家规定提取,其余3.5%主要通过多种经营收益、科技开发培训经费、技术改造经费(为新技术应用的培训)、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培训费、工会职工教育经费等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全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由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不搞切块分配,由安教部门归口负责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算时,由财务部门向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提交专项经费结算报告,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的教育经费的70%应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职工教育所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列支,不占用职工教育正常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经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工会、生技部、营销部、先行公司)应在当年11月底前,在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同时,提出所需费用的书面申请,报教育部门汇总后,提交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审定,按批准的计划项目拨付或报销所需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凡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其办班经费由统一标准核算,由承办单位、部门到财务部按规定报销。办班经费包括资料、文化用品、场地租用、讲课津贴补助等费用。承办单位不得再以培训费、资料费或其他名义向学员收取费用,特殊费用开支需要先提出报告,经审定,分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培训班不得组织外出旅游参观和发放钱物等。  

第十五条  合理拟订讲课津贴补助和监考费标准,按公司级、所(站)级和班组组织的培训班、技术讲座或技术讲课,分别按20元/课时,15元/课时,10元/课时的标准支付讲课津贴。省公司或赣州市公司组织的考试监考费按省公司规定发放,公司、站(所)组织的考试监考费分别按30元/人,20元/人发放。  

第六章  教育培训基本与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能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和公司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培训基地,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以完成公司教育培训任务,及承担市公司下达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逐步建立一支兼职教师队伍。兼职教师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学能力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技师组成。  

第十八条  公司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与本企业教育培训相适应的技能培训基地。公司上下通力配合,统筹规划,统一布点,首先建立变电和线路生产人员技能培训中心,以满足公司强化生产人员技能培训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承办的纳入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的各类培训班,必须认真做好办班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培训教学大纲、教材、教师、教学设施及生活安排等,并于开班前一个月填报“办班申报表”统一发出通知,各单位接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组织送培。  

第二十条  公司安教部应建立各类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教育培训档案,及时登录员工参加各类培训学习的内容和成绩,并实现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建立生产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培训考核档案以及生产人员个人技术培训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录生产人员参加各项培训学习内容和考试、考核成绩,并将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及有关资料归入个人培训档案内,以备查考。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班站(组)应建立生产人员个人技术培训档案袋,由培训员负责管理,及时登录生产人员各项培训学习、考试、考核、技术比赛等的内容和成绩。  

第二十三条  安教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好全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的统计、总结工作,每年年终按规定将公司教育培训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上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根据〈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内容,按季做好本部门生产培训的统计总结工作,每季度未(取: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底前)上报生产培训报表到公司安教部。  

第二十五条  各生产班站(组)应将本班站现场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填写生产培训月报表,每月底上报安教部,日常生产培训考核成绩记人班站考试记录簿内,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由公司负责解释。公司以前颁布制订的有关管理制度中的规定,凡与本方案相矛盾的,均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自2006年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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