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线路已成为电力系统传递信息(通信、远动、线路保护等信号)的重要通道,而且已越来越多地加挂在输电线路上。由于光纤线路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在管理上应形成制度,明确分工及责任。
对加挂于输电线路上的其他企业(单位)的光纤线路,其管理方式由当事者双方共同研究确定管理办法,并应在确保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签订必要的协议。
以下管理办法,仅适用于电力系统同一个区域电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有限公司内光纤线路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OPGW)的管理
架空地线复合光缆(英文缩写“OPGW”)属输电线路和通信线路两个运行单位(部门)共管设备,如双方同属一个供电公司,经双方共同研究同意,可参照以下原则办理(否则,应由双方协商另外签订有关协议,或由上级主管单位做出规定明确管理办法)。
(一) 加挂有OPGW的输电线路,其OPGW线路由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负责外线维护,但光纤的接续及测试工作由通信部门负责。
(二)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负责日常OPGW线路的巡视、检查、防止外力破坏等工作,并负责OPGW线路及其附属线路金具(耐张、直线金具、防振装置、引下夹具等,但不包括光纤引下线及进户线部分)的检修、更换工作,并配合通信部门处理OPGW光缆故障。OPGW线路遭受雷击后,应注意巡视检查外层铝合金线,如果发生损伤或断股,应及时进行补强修复,并考虑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三) 输电线路更改路径或杆塔改造须改动OPGW时,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通知有关通信部门,一并做好光缆线路的变更方案。
(四) 跨地区OPGW线路的分界点应以输电线路分界面为准,并应签订分界协议,OPGW线路运行维护不应出现空白点。
(五) OPGW线路的运行管理应具备如下图纸资料:
1. OPGW线路的档距表、平面图和断面图。
2. OPGW线路用各种金具的型号、数量及备品备件统计资料。
3. OPGW线路设计弧垂、实际弧垂及线路落雷等异常情况记录表。
4. OPGW线路缺陷处理记录。
(六) 每年进行输电线路年终总结时,应将OPGW线路的最新统计及运行情况报上级生产管理部门。
(七) OPGW线路运行及维护管理的费用,有关供电公司或通信部门应适当给予考虑。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ADSS)的管理
全介质自承式光缆(英文缩写“ADSS”)虽然也悬挂在输电杆塔上,但与OPGW线路不同,其运行管理归属通信部门。如果通信部门无能力进行外线运行管理,而且双方均属同一个供电公司,也可委托输电线路运行单位代为管理,或由上级生产管理部门以文件形式加以确定,双方根据文件规定或共同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经济利益等。
以下管理办法可供参考:
上述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OPGW线路管理的各项规定,原则上适合于ADSS,但须增加如下内容:
(一) 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应掌握ADSS的技术特性及使用条件(竣工验收时应将有关资料移交给输电线路运行单位),并据此检测光缆的弧垂变化、光缆及杆塔的受力情况、光缆受电场影响情况等。
(二) 在巡视ADSS时,应注意观察挂具和金具有无脱离或异常、光缆有否附挂异物、弧垂是否有明显变化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当ADSS光缆受外力作用,若仅有外护套破损,可采用专用的耐电蚀胶带(应由通信部门提供)包扎处理,处理后应注意巡视和检查。
(三) 对运行中的ADSS应注意光缆有无电蚀、老化、表面龟裂等现象,各部螺栓有否松动,发现后应及时处理。阴雨天或空气湿度≥80%时,禁止带电安装和检修ADSS。
(四) ADSS在杆塔上的安装高度,应满足其在最大弧垂情况下对下方各种交叉跨越物安全距离要求,具体按有关送电(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弧垂计算按ADSS考虑,安全距离按相应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导线对交叉跨越物距离考虑)。
其他商业运营ADSS光缆线路原则上不得加挂在输电线路上。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管理办法应单独制订。
第七节 输电线路的防暑与防冻
夏季由于气温升高,导线驰度加大,使导线对各种交叉跨越物的跨越距离变小。处于高寒地区的线路,由于冬季气温很低,容易发生基础冻胀、冻裂情况,降低了基础的承载能力。为避免上述情况引发的线路故障,必须做好线路的防暑与防冻工作,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 夏季线路巡视应对线路的交叉跨越距离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大负荷线路,确保迎峰度夏的安全。对各种交叉跨越应以导线最高允许温度验算交叉跨越距离,凡是不合格的均应进行处理。导线的最高允许温度如下:
钢芯铝绞线和钢芯铝合金绞线: +70℃(大跨越段线路可采用 +90℃);
铝包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 +80℃(大跨越段线路可采用 +100℃);
镀锌钢绞线(用作耦合地线):+125℃
第一百二十八条 防止电杆及铁塔基础冻胀:
(一) 防止混凝土杆及其他空心结构电杆内部积水冻裂电杆,可采取的办法有:杆顶封堵,法兰连接改用钢圈焊接、电杆下部采用实心的杆段或预置放水孔等。
(二) 防止铁塔地基土冻胀对基础造成的危害,可采取的办法有:减少基础周围回填土的含水量或采用换土(如换为碎石及中、粗砂等)、改变基础形式(采用桩基础、混凝土立柱采用锥形立柱等)、高寒地区铁塔不宜采用金属基础(对使用中的金属基础应设法采取防止地基土冻胀造成的构件变形)等。
第八节 防治输电线路风偏故障
线路风偏故障指线路的导线(包括耐张塔跳线)在风力的作用下,对杆塔或邻近线路的各种物体(如树木、房屋或其他电力线路等)发生放电造成或线路接地的现象。线路发生风偏故障,如果风力在一定时段内变化不大,将会造成线路长时间接地,严重影响了线路的安全运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防治。
第一百二十九条 110~500kV输电线路设计采取的最大设计风速一般不应低于30m/s。校验杆塔电气间隙选取的风压不均匀系数α,当档距超过200m时α=0.61(设计风速v≥20 m/s);对耐张塔跳线或档距不超过200m时α=1。此外,杆塔电气间隙还应考虑风雨共同作用(湿闪)的情况,并应留有适当的裕度。
第一百三十条 加强对线路所经区域的气象及导线风偏的观测,记录、搜集有关气象资料(特别是瞬时风及飑线风的数据)以及导线发生风偏故障的规律和特点。通过对取得资料的汇总、分析并结合运行经验,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现时可采取的防范措施有:
1. 在容易发生风偏故障的地段,导线宜采用V型绝缘子串悬挂;
2. 对耐张塔跳线没有安装跳线串的,应考虑加装跳线串(跳线串不宜采用复合绝缘子,并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加装重锤);
3. 对直线塔悬垂绝缘子串,可考虑在导线下方加装重锤。
4. 加强线路走廊障碍物的检查清理,校验导线对树木、边坡等在风偏情况下的净空距离,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发生风偏故障的线路,应做好线路故障的分析并填写《输电线路故障(一类障碍、事故)技术调查分析表》,同时应单独建立技术档案、记录等。线路风偏故障过后,应仔细检查导线、金具、铁塔等受损情况,及时消除缺陷。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展导线风偏的试验与研究
(一) 开展强风作用下有雨和无雨时的空气间隙工频放电对比试验,找出规律,为线路设计提供依据;
(二) 研究观测气象和导线风偏的在线监测系统,为线路设计考虑绝缘子串及导线风偏时,风速及风压不均匀系数的选取提供依据;
(三) 对杆塔设计在各种不利情况下的气象条件组合,特别是在导线发生风偏时的气象条件的选取,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为今后完善设计理论提供帮助。
第九节 防止外力破坏
输电线路遭受外力破坏往往是难以预测或突然发生的,其危害性很大。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破坏,可参照第七、八章以及本章前几节的要求做好防范措施。防止人为造成的外力破坏,不论是故意破坏(如盗窃塔材、螺栓)、还是非故意破坏(如吊车等施工机械撞击杆塔或碰触导线),线路运行单位均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这是防止外力破坏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一百三十三条 防止人为故意破坏。对易于发生人为故意破坏的线路或区段,应加强线路巡视,必要时可缩短巡视周期或增加特巡,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 在铁塔主材各接头部位的螺栓、距地面以上一定高度(至少6m)以内及拉线下部的螺栓,应采用防盗螺栓或其他防盗措施,如:增加防卸螺母或将螺杆与螺母焊接等。各种防盗金具均应满足《防盗金具通用技术标准(试行)》的规定。
(二)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包括采用标语、广播和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使《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广为人知。
(三) 发现线路被破坏时,电力企业的保卫部门应主动参加调查,并及时与当地有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报告情况,并配合其进行侦破(查处)工作。
(四) 建立健全群众护线制度,明确群众护线员职责并落实报酬,充分发挥其作用。
(五) 配合地方政府堵塞销赃渠道,使《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关于“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
第一百三十四条 防止人为非故意破坏,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必要地方及线路附近或杆塔上加挂警告牌或宣传告示。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㈠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㈡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运行单位对于不具备批准手续而进入线路保护区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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