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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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重要枢纽规划16.0.1 江河流域规划中的重要枢纽,应根据总体规划提出的要求明确其规划任务,初步确定其基本规模及主要特征参数,并论证其可行性。进行重要枢纽规划时,除应考虑本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外,还应同时考虑本工程与上、下游工程的相互影响,并初步分析其环境影响。16.0.2 重要枢纽规划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工作,了解枢纽场址的基本地质条件和主要地质问题,当存在一个以上的场址时,应从技术经济条件分析,选择代表性场址。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其主要建筑物的地质条件进行初步评价。16.0.3 重要枢纽规划应复核实测水文资料的可靠性、合理性,统计分析场址的径流系列和特征值,复核历史洪水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洪水特征值和设计洪水以及泥沙系列和特征值。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推算场址天然情况下的水位流量关系曲线。当缺乏观测资料时,应进行必要的水文观测工作。16.0.4 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划任务,结合工程的具体条件,通过洪水和径流调节计算,拟定所需设置的防洪库容和兴利库容。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对发电、灌溉、供水、航运等部门在水位、水量、时间上的要求,进行初步综合协调,必要时可在各用水部门之间进行不同分配方案的比较。16.0.5 重要枢纽规划应按其规模和重要性,确定工程的等别及各种建筑物的级别,并根据工程的水文、泥沙、地形、地质条件,考虑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初拟枢纽布置方案和型式,估算工程量、工程投资。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拟定倾向性的枢纽型式,初拟各主要建筑物的位置、建筑型式和轮廓尺寸。16.0.6 重要枢纽各建筑物的工期应根据其建设条件结合工程规模和工程量,参照类似工程的工期拟定。特别重要的枢纽和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进行初步的施工规划,初拟施工总体布置。16.0.7 重要枢纽规划应重视工程淹没损失。拟在近期兴建的重要枢纽,应初步调查主要淹没实物指标、动迁入口和设施数量,初步分析安置区的环境容量,提出移民安置意见和淹没补偿投资。
17环境影响评价17.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将维护和改善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使经过治理和开发的流域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得以协调发展。17.0.2 江河流域规划应结合流域状况勘查或专门考察,调查流域环境现状,分析主要问题,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结合技术、经济等条件,拟定不同水平年维护和改善流域生态与环境的目标或要求。对环境问题突出的江河流域,应提出维护和改善生态与环境的规划方案,参与各治理开发规划方案的比选。17.0.3 对拟定的各个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应识别、预估、分析其对生态与环境的有利和不利影响,研究减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纳入规划方案。17.0.4 江河流域治理开发规划方案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可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分析其对流域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为比选规划方案提供依据。17.0.5 对流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控制性工程和近期重点工程,必要时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18流域水利管理18.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对流域水利管理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这方面工作的措施意见。18.0.2 江河流域规划应针对流域存在的主要管理问题和流域特点,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出调整、完善流域内各项管理工作体制的原则意见。对拟定的近期重点工程,应提出管理模式的意见。根据需要,还应研究提出流域通信网、水情预报预警系统和水质监测系统等管理设施建设的意见。18.0.3 江河流域规划应根据流域具体情况,在国家已颁有关法规的基础上,提出需补充制定流域性配套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的意见。19经济评价与综合分析19.0.1 江河流域规划的经济评价,可只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即从国家整体角度评价规划方案的经济合理性。19.0.2 规划方案中的主要工程项目和近期建设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应采用相应的工程投资概(估)算办法编制,其余工程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可按扩大指标估算。工程年运行费可按其占相应固定资产投资的百分比估算。19.0.3 规划方案中各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应尽可能用货币定量计算,对一些难以用货币定量的经济效益应用文字加以阐明。19.0.4 经济评价中各项工程项目的费用和效益可采用影子价格,也可直接采用现行价格。费用和效益的价格水平必须保持一致。19.0.5 江河流域规划中各规划方案的比选,应根据方案经济比较结果及社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的经济指标应列出其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及经济效益费用比。必要时,还应列出一些辅助指标,如工程量、总投资、总工期、单位水量投资、单位电量投资等,供决策参考。19.0.6 对选定的规划方案和主要工程项目还应结合下列因素,从宏观上进行综合分析:(1)与国民经济发展总的布局、规模和速度的适应性。(2)与产业政策的适应性。(3)对工业、农业、交通及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4)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有利和不利影响。(5)对国家或地区物资、资金平衡的影响。(6)淹没数量及淹没处理难易程度。20近期工程实施意见20.0.1 江河流域规划应在选定规划方案总体安排的基础上,提出近期治理开发工程。近期工程应力求做到:(1)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能较好地解决流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2)工程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与同期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3)有关各级政府和群众对该工程有积极性。(4)移民安置去向明确,有条件解决。(5)工程的兴建对生态与环境不会带来重大不利影响。20.0.2 对某些规模较大的水库、河道、灌区等工程,必要时可分期建设,将近期建设部分列入近期工程。应注意近、远期工程的结合,合理选定近期建设规模,并阐明其效益。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应做到同步实施,同步生效。20.0.3 对拟定的近期工程,应对下阶段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水文站网布设等工作提出意见。附加说明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参编单位:山东省水利厅、清华大学水利系主要起草人:何孝体、陈清腺、胡训润、李如芳、石海峰、谭培伦、陈雪英、陈鉴、王忠法、宫崇柄、林翔岳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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