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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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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洪规划6.0.1 流域防洪规划应在研究流域气象与洪水特性、历史洪灾及成因的基础上,分析干支流现有防洪能力,论证选定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研究蓄、滞、泄的关系,选定整体防洪方案,并阐明工程效益。有凌汛灾害的河流,应研究冰凌特性,选定防凌方案。沿海地区应研究天文大潮、风暴潮等产生的灾害及其与当地洪水的关系,研究相应的防护措施。6.0.2 流域内各防洪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重要性及受灾后影响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在国家GB50201—94《防洪标准》规定的范围内,从经济、社会、环境多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防洪标准一时难以达到的,可制定分阶段标准。特殊重要的、防洪标准要求很高的防洪保护对象,应在考虑本流域整体防洪方案的基础上,采取自保措施。6.0.3 流域防洪规划,应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统筹研究,正确处理受益区与受影响区的关系,并考虑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防洪与治涝相结合、防洪与兴利相结合,制定正确的防洪方针。多沙河流应在研究防治洪水的同时,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调水调沙等措施研究防治泥沙。6.0.4 整体防洪工程措施方案,应在流域总体方案关于重点防洪地区洪水来量与泄量平衡研究的基础上,综合研究各项防洪建设的可能性,拟定若干可行的组合方案,从地区之间的关系、防洪可靠性、投资、效益等方面以及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环境等的影响进行综合比较选择。6.0.5 进行流域防洪规划,应核定现有河道的泄洪能力和防洪标准,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提高河道泄洪能力的措施。人为行洪障碍严重的河道,应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清障规划,拟定清障的范围和相应的措施。6.0.6 堤防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或允许泄量,应根据防洪体系和防洪保护区的要求,分析研究确定。上下游、干支流河道堤防和分洪、蓄洪、滞洪区堤防,应根据其任务与等级确定相应的设计标准。多沙河流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根据预测的河道冲淤变化规律,按不同水平年分别拟定。感潮河段堤防的设计洪水位,应研究洪、潮遭遇规律,合理确定。6.0.7 采取扩大行洪断面、裁弯取直等整治河道措施提高行洪能力,应根据沿河土质、河势和水沙特性等因素,研究整治后河道的稳定性及可能在防洪、排涝、通航、引水、泥沙冲淤、岸坡稳定等方面对上下游、左右岸的影响,并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6.0.8 安排分(蓄、滞)洪工程,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分(蓄、滞)洪区条件进行方案比较综合选定。对提出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拟定启用原则,研究工程可能引起的上下游及邻近河流河势和洪水位的变化,分析其对当地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并制定区内安全建设规划。采用分洪道分泄本流域洪水至其他水域时,其泄洪能力的核算应考虑两地洪水较不利的遭遇情况。6.0.9 防洪水库和综合利用水库承担的防洪任务,应根据整体防洪方案,结合水库条件,经方案比较综合研究确定。防洪方案中有两个以上承担防洪任务的水库时,应研究各自分担的防洪任务和联合运用原则。综合利用水库承担防洪任务时,应研究防洪与兴利相结合,提高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6.0.10 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滞)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6.0.11 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讯、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6.0.12 对流域内现有防洪标准偏低的较重要城镇,应在流域整体防洪安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基础上作出专门规划,使城镇的合理范围达到应有的防洪标准。必要时可设置相对独立的防洪体系。城镇防洪规划中应包括当地涝水排除的安排,其标准宜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6.0.13 对山地、丘陵区存在的严重山洪灾害,应分别情况,提出防治措施、方向、原则。对存在较严重泥石流、滑坡和岩崩等灾害的河流、河段,也应认真进行地质普查,查清成因和具体分布,提出建立监测、预报的措施意见,并提出应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7治涝规划7.0.1 流域治涝规划应在研究涝区自然特点、历史受涝成灾情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河道、湖泊和排水系统的滞蓄和排水能力以及致涝成因和规律,合理选定涝区治涝标准,研究分区治理方式,选定整体治理方案,阐明工程效益。7.0.2 治涝标准应根据涝区受灾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综合论证选定。所要求的治涝标准一时难以达到时,可提出分期实施意见。7.0.3 治涝规划应与综合农业区划、区域开发及农田基本建设密切结合,根据涝区地形、水系、承泄区条件合理划定治涝分区,根据不同分区的治理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拟定整体治理方案和分区配套治理措施。7.0.4 排水河道设计排涝流量应根据治涝标准结合考虑滞、蓄能力和作物类别、生长期与耐淹程度等因素分析确定。骨干排水河道的设计排涝水位,应根据排涝效益和缓排面积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选定。7.0.5涝区排水除按治涝标准排除地面涝水外,还应考虑为保证作物正常生长对降低地下水位的要求,做到治涝与改碱、防渍相结合。易碱地区,应研究合理的地下水埋深,采取农、林、水综合治理措施改良土壤。需大面积采用井排或井灌井排结合降低地下水位时,应就排水效能、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取井排或引水洗盐压碱时,应妥善安排排水出路。易渍地区,应根据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采取有效的能及时排除土壤耕作层内过多水分的排水措施。7.0.6地势特别低洼无法自排的涝区和堤圩水网地区,需建站抽排时,应充分利用现有湖泊、洼淀、沟塘调蓄涝水。蓄涝容积大小应根据集水面积、积水量、排涝站规模以及地形土壤等条件,尽量与灌溉相结合,同时兼顾渔业、卫生及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选定。排涝站所需电源也应在治涝规划中一并安排。7.0.7排水闸的规模及特征值应根据所在河段情况、排水量、抢排时间和对降低地下水位等的要求,分析确定。7.0.8排涝承泄区的水位,应根据承泄区的条件及排水要求综合分析确定。8灌溉规划8.0.1 流域灌溉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的灌溉现状和农业生产对灌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水源条件,拟定灌区范围及整体开发方式,选定灌溉设计标准、灌溉制度、引水规模和骨干灌排渠系建设方案,拟定典型区田间工程布局,阐明工程效益。8.0.2 灌溉规划应结合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区域农业生产的特点、种植布局和发展要求,进行分区水土资源平衡,研究不同水源配合运用的合理方式,并据以拟定可能的灌区总面积和总体布置方案。接税8.0.3 灌溉设计标准应根据水源条件、农业生产要求与相应作物组成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选定。8.0.4 灌溉制度应根据灌区的水源、土壤、地形、降雨等条件,以及作物组成、农业技术措施和先进的灌水技术等因素,参照本地高产、节水的灌溉经验及有关试验资料,分析拟定。8.0.5 规划渠灌区应因地制宜选择引水地点、取水方式、引水数量以及必要的蓄引提等主要工程措施。设置的大型水库、提水站及其他大型建筑物,应对其工程规模及特征值进行方案比较。对高扬程提水及远距离输水灌溉,应进行专门的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大型提水灌区规划应一并安排电源。在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灌溉,应对泥沙的利用和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对现有的涝渍、盐碱、沙丘、荒滩及各类低产田,应提出必要的改造措施。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具有多水源或兼有其他开发利用任务的灌区,应研究多种可行的方案,经技术经济论证选择最优开发方案。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8.0.8 对已建灌区的改造,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在实施节水灌溉的基础上,提出渠系和建筑物加固改建方案。必要时,可对供水水源进行适当调整。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水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9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9.0.1 流域城乡生活及工业供水规划,应在调查规划区内城乡生活、工业供水现状和城乡发展对供水要求的基础上,分析预测不同水平年,不同供水对象对水量、水质和供水保证程度的要求,结合水源条件拟定供水方案并阐明供水效益。9.0.2 不同供水对象的单位用水量和需水量,应根据规划区内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考虑其经济增长速度、产业结构变化、都市化程度、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现状用水和不同水平年可能达到的供水能力、节水水平等因素,参照相似地区的经验进行分析与预测。9.0.3 流域供水规划方案应在分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合理拟定。方案内容应包括供水范围、供水水源、取水方式、供水数量、供水过程、供水保证率以及水源工程、输水线路与调蓄措施等。对不同水源类型和开发方案,应区别情况进行相应的水量平衡调节计算,并据此拟定主要工程规模。9.0.4 对于重要城市的供水,应尽量采取多水源联合供水方案,以提高其供水保证程度。采用地下水源时,应注意采补平衡,必要时可辅以相应的补源措施。从多泥沙河道引水,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泥沙处理措施。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9.0.6 对拟定的供水规划方案,应分析对不同供水对象的保证程度。在干旱缺水地区,应对特殊枯水年和连续枯水年的供水提出应急调配方案和相应的措施。9.0.7 对饮水困难的乡村地区,饮用水标准,研究提出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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