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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火电站

关于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火电站

点击数:7655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6:05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力配电知识

关于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
    随着《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继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和职业病危害分别进行评价已成为必然趋势,即原先的预评价报告将被分割成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两大部分,而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事劳动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在这种形势下,安全危害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归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出现了安全预评价中要否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这一问题。
    关于安全危险因素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归类,目前尚无权威解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别”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统称职业病。按照规定,生产过程中因接触化学药物、放射性物质等引起的急、慢性中毒及辐射伤害,以及因高温、低温、潮湿、电磁辐射、粉尘、噪声等引起的健康危害均属于职业危害问题,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必须对此进行评价。
    高温、低温、潮湿、电磁辐射、粉尘、噪声等对人体的不良影响是长期作用的结果,是一个慢性危害过程,属于典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然而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却与此有所不同,许多有毒物质在低浓度条件下长期作用于人体引起伤害,表现为典型的职业病危害特性,而在高浓度情况下则导致急性中毒,甚至造成死亡。可见,有毒物质除具有职业病危害特性外,兼具安全危害特性,所以有毒物质也应归类安全危害因素,在劳动安全预评价中进行必要的评价。
    火电厂的生产过程对用水品质的要求很高,而水处理过程中需要化学药物,其中不乏液氯、液氨、联氨等有毒乃至剧毒物质。由于火电厂正常运转所需水量往往十分庞大,所以水处理过程中化学药物的消耗量也相当可观,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稍有不慎很容易导致中毒事故。如氯气是一种剧毒物质,如果人暴露于高浓度氯气,会在短时间内发生急性中毒甚至死亡,而当它以低浓度长期作用于人体时,会对人体产生慢性危害;同样,人暴露于高浓度的氨,会导致急性中毒甚至死亡,低浓度条件下会使人产生不良反应,而且氨与空气的混合物(蒸汽云)在一定体积比条件下,遇明火会发生爆炸。因此,氯气和氨等不但是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同时也是劳动安全危害因素,即具有安全和卫生危害双重特性;另外,火电厂压力容器金属探伤时,有时选用X射线探伤仪、r射线探伤仪等射线装置。如果试验人员在操作过程中防护不当,短时间内接受大剂量辐照,则可引起急性辐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在火电建设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中,不能将液氯、液氨以及放射性物质等简单归类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应作为重要的安全危害因素进行全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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