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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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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可有以下三种:

TN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形式:

     (1)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E.1图E.1-1。

     (2)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2。

     (3)TN-C-S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E.1图E.1-3。

TT系统

     电力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力系统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4。

IT系统

     电力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E.1图E.1-5。

1、在TN系统的接地形式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或共用中性线即PEN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且必须将能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至同一接地装置上。

2、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3、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对PEN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4、 在TN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8章公式8.6.4.6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4.2.5)

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0——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

           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满足公式14.2.5要求,则应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5、 在TT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即满足公式8.6.4.10的要求。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6、 在IT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在正常情况下,从各相测得的对地短路电流值均不得超过70mA(交流有效值)。若以连续供电为主要目的时,则以不损害设备为限度,可放宽此值。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连接方式见本规范第8章有关规定。

7、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8、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腚引出中性线。

9、在选择系统接地形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形式(例如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不宜同时采用TN和TT系统)。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但采用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处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漏电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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