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废浆必须用封闭式运输工具定期外运(废浆外运期以确保泥浆不满溢为前提)。
5.现场混凝土、砂浆搅拌:
a)在拌和机和砂浆机前两侧应设置20cm左右高的砌块砌筑围边,并在其前2m左右处设泥浆沟槽,沟形成高低口(内低外高),并经过侧边泥浆池,通向场地的排水沟。
b)泥浆池内应分隔为二级沉淀池,设置标准基本同2.2要求,上口一般作盖防护。
c)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实行预拌(商品)混凝土浇捣的规定》和《关于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要求,选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砂浆。
5、废水排放口或排放去向前节,应放置三处沉淀池,通过三处沉淀的废水达标后方可组织排放。
6、每周落实专人及时对排水沟、泥浆池、沉淀池、化粪池进行清理,并做好记录,清理的淤泥、残渣应作建筑垃圾堆处置。
7.其它规定:
a)将清洗机械后的污水引入隔油缸。
b)严格对废弃、残余油漆、化学溶剂的管理,严禁向排水设施倾倒
8.检查监测:
a)各项目必须联系环境专业监测机构,对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指标(PH、悬浮物、CODcr、动植物没、氨氮)进行测试。一般每项目一次,跨年度项目每年度一次。
B)各项目必须落实专人定期(一般每周一次)或根据实际状况,对施工现场的污水排放进行PH值的测试,并污水排放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c)公司应对各项目每季进行一次PH值的抽测,监督项目的污水排放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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