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和切割。
5.9.3当需施焊受压容器、密封容器、油筒、管道,沾有可燃气体和溶液的工件时,应先消除容器及管道内压力,清除可燃气体和溶液,然后冲洗有毒、有害、易燃物质,对存有残余油脂的容器,应先用蒸汽、碱水冲洗,并打开盖口,确认容器清洗干净后,再灌满清水方可进行焊接。在容器内焊接应采取防止触电,中毒和窒息的措施。焊、割密封容器应留出气孔,必要时在进、出气口处装设通风设备;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与焊件间应绝缘;容器外应设专人监护。严禁在已喷涂过油漆和塑料的容器内焊接。
5.9.4高空焊接或切割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焊接周围和下方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锯条松紧度调整适当后先空载运转,如声音正常,无串条现象时,方可作业。
5.10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5.10.1.混凝土搅拌输送车的汽车部分应执行JGJ33—2001第6.1、第6.2、第6.3节及附录C的规定。
5.10.2.混凝土搅拌输送车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质量应符合要求。
5.10.3.搅拌筒和滑槽的外观应无裂痕或损伤;滑槽止动器应无松弛和损坏;搅拌筒机架缓冲件应无裂痕或损伤;搅拌叶片磨损应正常。
5.10.4.应检查动力取出装置并确认无螺栓松动及轴承漏油等现象。
5.10.5.启动内燃机应进行预热运转,各仪表指示值正常,制动气压达到规定值,并应低速旋转搅拌筒3~5min,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装料。
5.10.6.搅拌运输时,混凝土的装载量不得超过额定容量。
5.10.7.搅拌输送车装料前,应先将搅拌筒反转,使筒内的积水和杂物排尽。
5.10.8.装料时,应将操纵杆放在“装料”位置,并调节搅拌筒转速,使进料顺利。
5.10.9.运输前,排料槽应锁止在“行驶”位置,不得自由摆动。
5.10.10.运输中,搅拌筒应低速旋转,但不得停转。运送混凝土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
5.10.11.搅拌筒由正转变为反转时,应先将操纵手柄放在中间位置,待搅拌筒停转后,再将操纵杆手柄放至反转位置。
5.10.12.行驶在不平路面或转弯处应降低车速至15km/h及以下,并暂停搅拌筒旋转。通过桥、洞、门等设施时,不得超过其限制高度及宽度。
5.10.13.搅拌装置连续运转时间不宜超过8h。
5.10.14.水箱的水位应保持正常。冬季停车时,应将水箱和供水系统的积水放净。
5.10.15.用于搅拌混凝土时,应在搅拌筒内先加入总需水量2/3的水,然后再加入骨料和水泥,按出厂说明书规定的转速和时间进行搅拌。
5.10.16.作业后,应先将内燃机熄火,然后对料槽、搅拌筒入口和托轮等处进行冲洗及清除混凝土结块。当需进入搅拌筒清除结块时,必须先取下内燃机电门钥匙,在筒外应设监护人员
5.11轮胎式装载机
5.11.1.装载机工作距离不宜过大,超过合理运距时,应由自卸汽车配合装运作业。自卸汽车的车箱容积应与铲斗容量相匹配。
5.11.2.装载机不得在倾斜度超过出厂规定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5.11.3.装载机作业场地和行驶道路应平坦。在石方施工场地作业时,应在轮胎上加装保护链条或用钢质链板直边轮胎。
5.11.4.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4.1照明、音响装置齐全有效;
5.11.4.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5.11.4.3各连接件无松动;
5.11.4.4液压及液力传动系统无泄漏现象;
5.11.4.5转向、制动系统灵敏有效;
5.11.4.6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5.11.5.启动内燃机后,应怠速空运转,各仪表指示值应正常,各部管路密封良好,待水温达到55℃、气压达到0.45MPa后,可起步行驶。
5.11.6.起步前,应先鸣声示意,宜将铲斗提升离地0.5m。行驶过程中应测试制动器的可靠性。并避开路障或高压线等。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载人。
5.11.7.高速行驶时应采用前两轮驱动;低速铲装时,应采用四轮驱动。行驶中,应避免突然转向。铲斗装载后升起行驶时,不得急转弯或紧急制动。
5.11.8.在公路上行驶时,必须由持有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并应遵守交通规则,下坡不得空档滑行和超速行驶。
5.11.9.装料时,应根据物料的密度确定装载量,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卸料时,举臂翻转铲斗应低速缓慢动作。
5.11.10.操纵手柄换向时,不应过急、过猛。满载操作时,铲臂不得快速下降。
5.11.11.在松散不平的场地作业时,应把铲臂放在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当推进时阻力过大时,可稍稍提升铲臂。
5.11.12.铲臂向上或向下动作到最大限度时,应速将操纵杆回到空档位置。
5.11.13.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面0.5m,并保持平稳行驶。
5.11.14.铲装或挖掘应避免铲斗偏载,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举臂时前进。铲斗装满后,应举臂到距地面约0.5m时,再后退、转向、卸料。
5.11.15.当铲装阻力较大,出现轮胎打滑时,应立即停止铲装,排除过载后再铲装。
5.11.16.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铲斗不得在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当汽车驾驶室顶无防护板,装料时,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5.11.17.在向自卸汽车装料时,宜降低铲斗及减小卸落高度,不得偏载、超载和砸坏车箱。
5.11.18.在边坡、壕沟、凹坑卸料时,轮胎离边缘距离应大于1.5m,铲斗不宜过于伸出。在大于3°的坡面上,不得前倾卸料。
5.11.19.作业时,内燃机水温不得超过90℃,变矩器油温不得超过110℃,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停机降温。
5.11.20.作业后,装载机应停放在安全场地,铲斗平放在地面上,操纵杆置于中位,并制动锁定。
5.11.21.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严禁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11.22.装载机铲臂升起后,在进行润滑或调整等作业之前,应装好安全销,或采取其他措施支住铲臂。
5.11.23.停车时,应使内燃机转速逐步降低,不得突然熄火;应防止液压油因惯性冲击而溢出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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