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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138-85

水文情报预报规范SD13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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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水文情报

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8.1.1条水情站网的布设与调整凡指定按本规范要求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情雨情资料的水文、气象测站统称水情站,它们所组成的水情拍报站网称为水情站网。布设水情站网的原则是:以最经济的测站数达到能够控制和掌握所需水文情势的变化,满足水情服务需要的目的。水情站通常是在现有水文气象站网的基础上选定布设。布设时应考虑:一、在水情雨情掌握上的代表性和控制性;二、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特别是防汛抗旱、水利水电建设和工程运用对水情的需要;三、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四、情报的传递通讯条件等。水情站网布设以后应保持稳定,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已失去其设站目的时,应及时进行调整:一、自然条件改变,影响水文情势发生变化;二、对水文情报的要求有改变;三、由于测验条件或测站位置变动,需要调整时。第3.1.2条水情站的类别水情站分为以下三种:一、常年水情站,全年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二、汛期水情站:只在汛期(包括皮汛和春汛)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三、辅助水情站:规定当水情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拍报,或因临时需要,指定在一定时期内拍报水情的站。第3.1.3条水情站站号的编定水情站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统一的规定编定站号,并不得随意更改。确有调整必要时,应由原负责编号单位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调整,并将调换后的站号表,报水利电力部和分送有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1.4条水情站的职责和要求一、水情站应按照水情任务书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测报任务。遇特大洪水时,也要力争做到“项得住,测得到,报得出”。二、水情站必须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四随”(随测算、随发报、随整理、随分析)“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保证质量和时效。三、水情站应主动与当地邮电;广播等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对通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遇通讯受阻时,要克服困难,力争尽快发出水情电报。四、水情站在做好水文情报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努力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工作。第3.1.5条对水情拍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一、水情拍报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千方百计消灭差错。拍发水情电报要用固定格式的发报本,拟好电文经校核(单人的水文站、雨量站要反复自校)后方可发出。话传电报要双方相互校核,并记录收发报时间、收发报人姓名或代号;及时认真答复查询电报。二、水情电报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发报,如确因观测场地太远,通讯条件限制,应由上级水情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时限,并在此规定时限内发报。第3.1.6条水情拍报段次标准的拟定水情拍报段次标准,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济合理地加以拟定。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而:一、防汛、防涝、抗旱、防凌要求;二、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要求;三、作业预报要求;四、照顾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相应一致性;五、便于水情站执行,特别当水情站要求报汛单位较多时,应尽可能统一或简化段次标淮。

第二节水情任务书第8.2.1条流域和省级水文领导机关在所属水情站的拍报任务确定后,应编制水情任务书于汛前一个月下达水情站,并抄送其领导单位(流域下设的总站和省属的分站、队)一份。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任务系通过防汛机构布置的,可仍按惯例办理。第8.2.2条在水情任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任务书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只需将调整变更部分通知有关水情站及其领导单位即可。水情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1拟定。

第三节水情委托书第3.3.1条水情委托书只在流域和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大型水利水电机构之间适用。流域和省以下的单位需要水情,必须报经流域或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汇总编制委托书。水情委托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2拟定。第3.3.2条水情委托要求应贯彻既考虑需要,又要节约的原则,受委托单位应将委托要求纳入计划,进行布置。但如委托内容不够恰当或执行有困难,受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委托要求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意见和内容在委托书中注明,寄还委托单位。第3.3.3条水情委托书一式两份,于每年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发往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寄还一份。以后如委托要求不变,则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委托书,但仍应于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与受委托单位联系说明。

第四节水文情报的处理第3.4.1条水情电报应有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处理;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发生溃口、分洪、垮坝等特殊情况,水情电报应作为紧急件,随到随处理,并随时向领导汇报。第3.4.2条电话传递情报和收听气象预报广播,应建立专门的记录本,及时抄录和处理。第3.4.3条为掌握水情变化过程及其发展情势,应及时绘制各类水情图表,例如:水位(流量)过程线、水情登记表、雨量图(表)、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等。第3.4.5条水情电报一般保存三个月或一个汛期。

第五节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第3.5.1条各级水文机构应经常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检查,有管理或辅导属站(包括委托水情站)任务的水文站,应把对属站的测报工作检查作为一项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水文情报的质量和时效;对本规定、拍报办法和水情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四随”和“四不”的贯彻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等等。第3.5.2条水文情报工作完成的好坏应列为各级水文站及个人的考绩评比内容之一。流域和省一级水文领导机关每一定阶段应对水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凡情报准确及时,质量优良,服务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情报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事故,或水情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时,应视情节及影响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水文预报

第一节一般要求与规定第4.1.1条预报方案是作业预报的基本依据,凡开展水文预报的单位,必须先编制预报方案,送上级水情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能据以进行作业预报,开展预报服务工作。编制预报方案时,首先要对策2.1.7条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分析,充分掌握预报地区的基本情况。第4.1.2条编制预报方案所引用的水文资料,应有足够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10年系列,并需包括大水年、平水年和小水年。要求所用点次湿润地区不少于50个,干旱地区不少于25个,在各种量级上都有代表性,特别中高水点子应尽量采用,使之占有较大比重。但如资料代表性不够或点次不足,达不到上述规定时,所编方案应降一级使用。第4.1.3条编制预报方案所采用的预报方法,必须有理论根据。对经验相关关系也必须进行物理成因分析,检查合理性和适用条件。第4.1.4条预报方案一般应包括:预报地区的水系及站网分布图,预报图表,分折计算成果或程序,评定或检验的成果及文字说明。如系水库、闸、坝的预报方案,尚应附库容曲线、泄流曲线等特征资料,重要的河段则应附有关的抗洪能力资料。预报方案文字说明包括以下内容:有关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特征的概述,引用资料的情况,预报要素和影响因素的特征分析,采用的预报方法和理论根据,作业预报使用方法、检验评定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讨论等。第4.1.5条预报方案建立以后,必须进行评定或检验,以说明方案的有效性和可靠程度。评定是引用编制方案的全部点次进行,检验是引用未参加编制方案的项留系列(不少于两年)进行。无论是评定或检验,对偏离大的突出点应深入分折,注明原因,不得为了凑精度而舍弃原始点。第4.1.6条预报方案中的名词、符号等,一律按本规范第1.3.6条规定,予以统一。附表采用8开或16开纸,附图采用15×20、25×35、35×50cm三种图幅;比例尺则以1:1、1:2、1:5的倍数为宜。预报图表必须正确无误,清晰整洁,并有拟制人、校核人、审定人签名。第4.1.7条一般情况下,每年汛后应对预报方案进行检验或补充修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方案及时修订或更新:一、实测水文现象已超出原方案数值范围时;二、积累的新资料表明水文规律已有变化时;三、由于自然变化或人为措施,使流域、河段或断面条件发生改变时;四、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可以提高精度时。第4.1.8条关于中长期预报中长期预报方法目前尚不够成熟,应积极开展研究。为了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有条件的水情单位,可以发布中长期水情展望,只提供领导掌握参考,不作为采取具体措施的依据,并注意结合实际变化,随时对展望进行补充修正。在内陆和干旱地区,由于农牧业生产需要,是否发布月、季水量预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第4.1.9条凡开展作业预报服务的单位,应事先将预报发布对象、预报站点、预报项目、目的要求、发布标准、电报挂号或电话号码等登记列表,以便随时查考,开展预报服务工作。第4.1.10条作业预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预报方案,每次预报应将引用资料、计算数据和预报值等逐项记入作业预报登记本,以便校核查对。对于出现特大洪水时预报曲线的外延问题,应事先进行分析研究,有所准备。第4.1.11条作业预报人员根据现实水情变化,或因溃垸、分洪等特殊影响,发现根据方案推得的预报值有明显偏离,此时可作现时修正,并将分析判断修正的依据和情况记入作业图表,以备核查和总结经验之用。第4.1.12条发布预报必须经过校核,并由预报者和校核者签名。重要预报应由水情负责人组织讨论,确定预报值,并由负责人签署后方能发布。第4.1.13条短期水文预报必须密切注视和了解天气形势的发展变化。已建立天气预报业务的单位,要更好地把水文、气象预报紧密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用预报的降雨作水文预报,但必须十分谨慎,并向服务对象说明预报的依据,供其参考。第4.1.14条预报发布后,如天气和水文情势发生新的变化或实测水情与预报水情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发布修正预报。第4.1.15条遇预报根据条件改变,如发生分洪溃口、水库泄放条件变化等等,则原发布的预报可不评定,改按新的条件评定修正预报。第4.1.16条每次预报或修正预报发布后,当该预报现象出现时,应即分析预报误差,并随时记录成功经验或失误原因。每次洪水过或过后,按第四章第4.2.3条规定评定预报等级。每年汛后应对当年作业预报质量进行一次总评,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预报方案的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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