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团委经费
第三十条 团委的活动经费来源
(一)团员缴纳团费的留用部分。
(二)组织业余活动,按财政部、团中央《关于基层团组织通过业余劳动提取部分活动经费的联合通知》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自筹。
(三)按国家规定通过其它合理形式取得的报酬。
(四)按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共青团活动经费的通知》的精神,由公司财务按三十五周岁及以下青年人数每年每人不低于30元的标准,一次拨款。
(五)遇有特殊情况(如团代会、大型表彰会、大型活动等)需追加经费时,由公司团委提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团委要坚持“勤俭节约,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合理地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应用于开展青年活动,如:团员青年的培训、宣传教育、文体活动、表彰先进、社会服务、各种竞赛等,不包括共青团干部的办公费、旅差费等。
第三十三条 团委经费不得分给个人,不准用于团干部生活困难补助;任何人不得随意挪用,如有贪污、挪用或变相挪用,要严肃处理。
第九章 公司党政对团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应加强对团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定期研究讨论团工作的重大问题,定期指导、检查、考核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领导应经常关心和指导团的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党支部、分工会和行政部门,应尊重公司团组织的职权、正确的建议和意见,支持团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在团干部的配备、培训、转业、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各级团组织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团组织的规定有抵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未修改前,按上级的规定或精神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公司党政领导审阅,并经公司团委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上级团组织、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公司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