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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

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

点击数:7854 次   录入时间:03-04 11:59:12   整理:http://www.55dianzi.com   电工政策法规
(十四)及时进行事故通报和信息反馈;利用事故汇编、安全展室、事故追忆等形式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十五)其他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一)有权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和投产验收,对是否做到“三同时”和是否达到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行监督;
(二)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设施、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了解安全情况;
   (三)对危及安全运行的设备缺陷和隐患,有权提出强制性的整改措施,对逾期不改者有权按规定处以罚款或提出处分意见;
   (四)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有权查禁各种违章现象;
(五)对不符合施工资质或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临时用工,有权否决录用;
   (六)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七)对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八)对安全生产有功人员和部门有权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和对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迟迟不予消除的有权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和查禁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五)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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