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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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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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