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按照违章的性质来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
(1)作业前不认真填写工作票、不认真审核工作票、不携带工作票;作业前不交代注意事项、不落实安全措施;作业时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由于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而造成触电事故。
(2)习惯性违章操作。沿袭不良的传统习惯做法,违反安全规程规定的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作业时不使用安全工具、不穿戴防护用品。
(3)习惯性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程,按照不良的传统习惯,随心所欲地进行生产或施工活动。作业时不认真进行“监护制度”、不履行“唱票制度”,不严格按顺序逐项进行操作、造成拉错刀闸等事故。例如.1978年5月,某公司五班在承建220kV元建线一次作业中,将杆整体立起后,发现由于永久拉线的交叉点碍事,直接提升导线,而需要把导线提上去,必须重新打上所有的临时拉线,再解开永久拉线。作业人员为了图省事,竟然在没有打临时拉线的情况下,解开了永久拉线提升导线。结果电杆倾倒,造成两名在杆r:作业的人员随杆坠落地面,其中一名当即死亡,另一名重伤。
(4)习惯性违章指挥。负责人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程的要求,按不良的传统习惯进行指挥的行为。例如,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在线路已经送电的情况下,命令工作班成员到带电设备上检查柱上油断路器端子,工作负责人“必须交待清楚安全距离和安全措施”,“认真执行监护”。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负责人竟然简单从事,该交待的项目不交待,该执行的监护不执行,盲目指挥,必然会造成不堪没想的后果。